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通过定量和定性指标考核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情况,并对金融机构按照资产规模、网点数量、客户群体等标准分组进行考核评分。
金融管理部门将把评估结果作为履行货币政策工具运用、市场准入管理、金融监管评级、机构审批设立、业务范围调整等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职能的重要参考,督促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乡村振兴支持力度,促进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落地。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离不开金融支持,其中信贷支持离不开农村信用体系的支撑。目前,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的政策和环境已基本完善,唯有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暂未跟上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的步伐。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加速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助力乡村振兴。
顶层设计完善农村信用体系框架。
在国家层面,加大对农村信用体系的研究,搭建数据平台、构建信用评价模型、制定科学合理的农村信用信息指标体系和通用指南等。
制定农户信用信息采集、评价与共享的国家标准,对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共享、披露、使用方式和范围进行明确规定;出台全国统一的信用户、信用村(镇)评定标准和工作规范。
在地方层面,出台条块部门与乡镇、行政村一级农户公共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管理办法,制订开放各类信用数据标准和权限,打破“部门信息孤岛”以及政府信息与金融机构信息隔离等现象
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
法治先行强化信用法律和制度建设。
加快信用立法,制定《社会信用促进法》《个人信用信息保护法》,以及《全国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等,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信息采集、信用评级工作等进行规范,明确农户信用信息保护制度以及规范信用信息使用等。
如制定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制度、农户信用信息保护制度、农户信用评价规定、农户信用信息公布制度等,处理好征信过程中所涉及的农户隐私权、查询权、知情权和异议权,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供配套的政策法律支持。
完善农户信用评价和奖惩机制,制定失信惩戒办法,调动农户参与信用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出台信用平台监管制度,建立异议处理、投诉办理和侵权责任追究等制度规范,推动信用平台规范运营。
多方发力搭建农村信用体系基础平台。
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信用平台建设,实施“政府+社会”双轮驱动建设模式。
鼓励经过政府批准的公用信息平台、涉农平台、第三方征信机构、电商和互联网平台依法合规采录农户信息,鼓励涉农金融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渠道资源,依托现代互联网技术,拓宽信息采集渠道。
及时把采录信息整合到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农村信用体系数据更新机制,实行数据收集的动态管理,做到信息实时更新,促进信息在政银企户之间的丰富完善、有序交换。
激励为主激活农村信用应用内生动力。
健全激励机制,政府相关部门要制定以信用评定结果为基础的针对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激励扶持措施,在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
积极推进“文明诚信”创建活动,出台村民家庭和个人信用评价方案,将村民的生活质量、福利水平与信用等级挂钩,按照信用等级获取相应的福利待遇和激励。
涉农金融机构要实施信用分类管理,对信用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授信、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和便利,为信用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无抵押担保的线上贷款,发挥信用引导信贷资金配置的正向激励作用。
源点注:本文转自《中国县域经济报》,原文标题为《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作者:罗尔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