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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 我省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助你复工复业

来源 :信用佳木斯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0-04-01 00:00 打印

省民政部门发布消息,日前,黑龙江省级财政出台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措施,其中为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复工复业,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

中央层面政策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我省出台相应政策
一是经省政府同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2020年3月至5月属期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是经省政府同意,纳税人将房产、土地出租给个体工商户,并在疫情期间免收一个月以上(含)租金的,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纳税人通过“以申报代申请”方式办理免税手续。

省民政部门发布消息,日前,黑龙江省级财政出台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措施,其中为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复工复业,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

中央层面政策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我省出台相应政策
一是经省政府同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2020年3月至5月属期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是经省政府同意,纳税人将房产、土地出租给个体工商户,并在疫情期间免收一个月以上(含)租金的,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纳税人通过“以申报代申请”方式办理免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