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按照国家和省指导意见,市医保局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通知》规定,自 2020 年 2 月起,对市区及各县(市)职工医保参保企业单位缴费部分实行 5 个月减半征收政策,职工个人缴费不变,实行统账结合参保企业划入职工个人账户比例不变。对已经缴纳 2 月份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减征政策顺延 1 个月。对已经缴纳全年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企业,退返费用,重新按减征政策核定缴费。疫情期间参保企业缓缴政策继续执行,缓缴期至 4 月 30 日,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通知》要求各级医保部门要完善经办管理服务,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企业事务性负担。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与财政、税务等部门沟通协调,全力做好企业医保费减半征收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据了解,通过企业减半征收政策的实施,将为全市 1437 户企业,减征费用 6758.14 万元。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按照国家和省指导意见,市医保局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通知》规定,自 2020 年 2 月起,对市区及各县(市)职工医保参保企业单位缴费部分实行 5 个月减半征收政策,职工个人缴费不变,实行统账结合参保企业划入职工个人账户比例不变。对已经缴纳 2 月份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减征政策顺延 1 个月。对已经缴纳全年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企业,退返费用,重新按减征政策核定缴费。疫情期间参保企业缓缴政策继续执行,缓缴期至 4 月 30 日,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通知》要求各级医保部门要完善经办管理服务,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企业事务性负担。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与财政、税务等部门沟通协调,全力做好企业医保费减半征收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据了解,通过企业减半征收政策的实施,将为全市 1437 户企业,减征费用 6758.14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