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佳木斯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市场监管领域的执法工作力度,重点对哄抬价格、未明码标价、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从严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现将疫情防控期间我市市场监管领域 4 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2 月 1 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群众举报,对黑龙江鑫意劳保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将 0.1 元 / 只购入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以 3 元 / 只的价格进行销售,将 2.6 元 / 瓶购入的 84 消毒液以 10 元 / 瓶的价格进行销售,且无法提供购进票据和销售票据,无价格标签。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其作出罚款 80000 元的行政处罚,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案例二
1 月 28 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对佳木斯市久州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将 7 元 / 瓶购入的 84 消毒液以 10 元 / 瓶进行销售,且无销售记录,进销差价超过 3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第 4 号公告》,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对其作出罚款 50000 元的行政处罚,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案例三
2 月 6 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执法检查中要求佳木斯市前进区佳木斯森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所经销消博士牌免洗手消毒凝胶的企业资质及进销商品价格等资料。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相关资料并承认违法事实。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其作出罚款 50000 元的行政处罚,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案例四
1 月 29 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群众举报对佳木斯金天爱心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弘仁堂分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从哈市某药店购进口罩,未索要票据,且销售过程中没有标明价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其处以 5000 元顶格行政处罚,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佳木斯市市场监管部门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经营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严厉打击违法交易,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供应,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佳木斯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市场监管领域的执法工作力度,重点对哄抬价格、未明码标价、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从严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现将疫情防控期间我市市场监管领域 4 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2 月 1 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群众举报,对黑龙江鑫意劳保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将 0.1 元 / 只购入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以 3 元 / 只的价格进行销售,将 2.6 元 / 瓶购入的 84 消毒液以 10 元 / 瓶的价格进行销售,且无法提供购进票据和销售票据,无价格标签。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其作出罚款 80000 元的行政处罚,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案例二
1 月 28 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对佳木斯市久州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将 7 元 / 瓶购入的 84 消毒液以 10 元 / 瓶进行销售,且无销售记录,进销差价超过 3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第 4 号公告》,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对其作出罚款 50000 元的行政处罚,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案例三
2 月 6 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执法检查中要求佳木斯市前进区佳木斯森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所经销消博士牌免洗手消毒凝胶的企业资质及进销商品价格等资料。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相关资料并承认违法事实。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其作出罚款 50000 元的行政处罚,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案例四
1 月 29 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群众举报对佳木斯金天爱心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弘仁堂分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从哈市某药店购进口罩,未索要票据,且销售过程中没有标明价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其处以 5000 元顶格行政处罚,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佳木斯市市场监管部门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经营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严厉打击违法交易,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供应,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