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头盔用品价格政策提醒告诫书

来源 :信用佳木斯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0-05-27 00:00 打印

全市各头盔生产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头盔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头盔生产经营者市场价格行为,维护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对全市头盔生产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恪守商业道德、依法诚信经营,遵循公平、合法、诚信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二、要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不得借商品需求激增之机,在进货(原材料)成本未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提高商品价格。
三、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的商品,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四、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要自觉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不得价外加价,捆绑销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使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不得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各头盔生产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管执法工作力度,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费者如发现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 12315 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6日

全市各头盔生产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头盔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头盔生产经营者市场价格行为,维护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对全市头盔生产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恪守商业道德、依法诚信经营,遵循公平、合法、诚信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二、要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不得借商品需求激增之机,在进货(原材料)成本未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提高商品价格。
三、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的商品,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四、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要自觉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不得价外加价,捆绑销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使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不得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各头盔生产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管执法工作力度,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费者如发现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 12315 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