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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护蕾行动】您在追求幸福的同时千万别忘了“她”和“他”

来源 :市直-妇联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02-23 15:38 打印

孩子是您生命的延续,孩子是未来的希望,孩子梦想的实现需要父母的保驾护航,保护好您的孩子更是父母的责任和义务。为了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切实加强离异家庭履行未成年人监护责任,佳木斯市妇联与市委政法委、市法学会、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共同印发了《关于对离异家庭履行未成年人监护职责实行监督的工作办法》的通知,在全市形成上下联动、横向联合、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 

警 示 案 例

孩子成为累赘被继母虐打

2018年,女童凡凡父母离婚,2019年,凡凡父亲于某龙与曲某某再婚。此前,凡凡一直生活在爷爷奶奶家。2020年春节前凡凡去她爸爸那儿串门,后来因为疫情的影响,就留在爸爸那里。在此期间,于某龙对凡凡用手、数据线、笤帚进行殴打。因凡凡多动、淘气,有时大小便不能自理,曲某某为发泄不满先后多次用拳头殴打、用开水烫、抓住凡凡头发向墙上撞。2020年4月23日早6时左右,凡凡将大便拉在随身穿的纸尿裤里,引起曲某某强烈不满,右手拽凡凡的衣领将凡凡的头使劲往卫生间的门框及门板上撞击,致使凡凡混身发抖、翻白眼。随后,曲某某给在上夜班的于某龙打电话,于某龙返回家中后,二人将凡凡送医院就医。法医初步鉴定,凡凡身体不同部位伤势分别属重伤二级、轻伤二级和轻微伤。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曲某某、于某龙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虐待罪批准逮捕。凡凡的抚养权已由其生父变更为生母张某某。

母亲再婚女儿被继父性侵

2019年8月,女孩乐乐在家中被继父曹某某强奸。乐乐的母亲和继父曾经是男女朋友,但当时因为多种原因没能走到一起,而后各自组建家庭,又各自离异,二人再次相遇而结婚。新的家庭没有给乐乐带来温暖和安全,而是伤害,经过DNA鉴定,乐乐居然是曹某某的亲生女儿,而曹某某对此早有知晓。最终曹某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父母离异孩子误入歧途

小婷从小父母离异,跟随父亲生活,由于父亲平时工作较忙,小婷平时由爷爷奶奶照顾,小婷平时比较贪玩,经常逃课,初二没有念完便辍学了,并且在辍学后混迹于社会,经常流连于网吧、酒吧,也因此结识了一些社会上的闲杂人员。因为没有家人管束,小婷不光学会了吸毒,还将自己吸剩的毒品贩卖给他人。2013年2月的一天,小婷在某咖啡店门口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两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约0.8克。最终,小婷被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禁止小婷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商业性酒吧、网吧。

 

告离婚父母责任义务书

第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第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第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加强和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的沟通;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

第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第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第七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