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廉服务。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项,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依法服务。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办理各类公证。
三、文明服务。公证人员履行职务举止文明,着装整齐,仪表大方,说话和气,礼貌待人。
四、便民服务。对老、弱、病残等行动困难者或有其它特殊情况的当事人申办公证时,实行上门服务。
五、援助服务。依照规定对持《劳模法律服务优惠证》的劳模和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公证费的当事人实行减、免费援助服务。
六、限时服务。除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之外,对证件齐全的一般国内外公证事项自受理之日三个工作日内出证;不予受理或拒绝公证的五日内答复;对特殊急用的、需要调查取证的、批量的或疑难的公证事项,在与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出证。
七、保密服务。市公证处为当事人申办的有关公证事项保守秘密。
八、证后服务。凡经市公证处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可应当事人申请进行调解。
九、过错承担服务。市公证处对因公证人员造成错证或假证的,依照国家规定承担责任。
监督举报电话:0454—8700613
佳木斯市公证处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