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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市、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02-24 13:45 打印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对市、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对市、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动市、县级政府切实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教育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49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构建符合我省省情的教育评价和监管体系,以发展有规划、任务有部署、责任有落实、工作有分工、进展有督查、奖惩有力度为目标导向,推动市、县级政府切实、有效、全面履行教育职责,为各级各类教育改革和创新发展提供保障,努力在全省形成布局结构更加合理、治理体系更加优化、办学行为更加规范、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教育发展局面,为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和建设科教强省保驾护航。

二、评价组织方式

对市、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领导。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对市(地)政府(行署)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对县(市、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由市(地)政府(行署)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组织实施。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三、评价主要内容和指标体系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市、县级政府贯彻落实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情况;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教师队伍建设情况;教育保障情况;规范办学行为和促进教育公平情况等六个方面。重点考核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教育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教育突出问题等情况,既评估最终结果,也考核努力程度及进步发展。

根据评价内容制定《对市、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指标体系》,包括6个一级指标、25个二级指标、70个三级指标。通过定量或定性的指标,测评市、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

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将根据年度教育重点工作和重大事项,确定省对市(地)政府(行署)年度评价重点。市(地)对县(市、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在省对市(地)政府(行署)年度评价的重点基础上,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增加评价内容。

四、评价程序

(一)印发通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家和我省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当年重点任务和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制定对市(地)政府(行署)年度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方案,并于每年3月底前以书面通知形式向各地印发。

(二)自查自评。市(地)政府(行署)按照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要求,对上一年度本级和所辖县(市、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一周后,以市(地)政府(行署)办公室(厅)名义于6月中旬前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自评报告应包括自查情况、工作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字数不超过5000字,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各市(地)政府(行署)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监测评估。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根据评价指标,利用国家统计数据和调查获得的系统数据,对市(地)政府(行署)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监测评估,面向社会、教师和学生开展的满意度调查,于6月中旬前形成年度监测评估报告。

(四)实地督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市(地)政府(行署)自评报告、第三方监测评估报告确定实地督查重点,组织专家对市本级和随机抽取20%左右县(市、区)进行实地督导检查,于7月底前形成实地督查报告。实地督查主要采取听取政府汇报、召开相关人员座谈会、审阅相关材料、核对相关数据、走访涉教部门、随机抽查学校、随机访谈、召开反馈会等方式进行。抽查市(地)所辖县(市、区)5年为1个周期,原则上5年内不重复抽查,前4年均未抽查的县(市、区),第5个评价年度全部纳为实地督查评价对象。

(五)反馈意见。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市(地)政府(行署)自评、监测评估和实地督查情况,形成评价报告,经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审议后,于8月底前,采取“一对一”方式向受检市(地)政府(行署)反馈评价意见,意见抄送市(地)政府(行署)主要负责同志。

(六)整改复查。受检市(地)政府(行署)按照省评价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落实整改任务,形成整改报告。整改报告要报经市(地)政府(行署)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并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后,于10月底前由市(地)政府(行署)办公室报送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视受检市(地)整改情况组织复查,重点督查整改落实到位情况。

(七)发布报告。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市(地)自评、监测评估、实地督查和整改复查等情况,形成对市(地)政府(行署)年度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报告,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审议,于12月底前印发各地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市(地)政府(行署)对县(市、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相关工作可参照上述做法进行。

五、评价结果运用

评价结果的运用,原则上按照《黑龙江省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执行,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将评价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市、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业绩表现以及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二)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重大及以上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约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出相应问责建议。

(三)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履行教育职责成效显著的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

六、强化组织领导

各市、县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强化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评价工作领导和组织体系,按照年度评价内容和规定程序,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加强部门协同,层层传导压力,压实责任。

附件:对市、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指标体系.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