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案件的被执行人联系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主动交出查封车辆,供区法院扣押。于是次日,法院执行干警冒着大雨赶赴自贡市荣县旭阳镇某小区扣押了该车辆,被执行人还主动交出了相关的证件和购置资料。至此,该案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被区法院控制。
案件的起源是帅某、曾某与广安某公司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发生纠纷,法院在诉讼中,查封了曾某名下一辆汽车。判决生效后,二被告不自觉履行义务,广安某公司遂申请执行。4月14日,法院作出裁定,扣押曾某名下的汽车,但曾某却拒不交出车辆。因在疫情期间,且曾某长期在云南,本院难以实施拘留。经研究决定将曾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承办法官将此事通知了曾某,曾某迫于压力,才出现了文章开始的一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情节严重的,予以严厉打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区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充分运用强制措施,有力破解了查封车辆难以扣押的问题,充分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今后的执行工作中,将继续探索以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破解查人找物难的问题,开创执行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