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运用“预罚款”机制,成功督促一家异地企业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了生效判决,大幅节约了司法资源,避免了直接对该企业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强制措施。通过践行“惩戒预警在前,强制措施在后”的办案思路,高效执结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四川某工程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后,四川某工程建筑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42万余元。
执行立案后,面对法院发出的法律文书和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四川某工程建筑公司自恃地处外省,认为法院的执行鞭长莫及,因而履行意愿比较消极,对相关通知置之不理。
为此,执行法官通过委托调查,查获该公司名下另一银行账户,发现该账户交易频繁且存在大额流水记录,明显具备履行能力。针对这种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行为,法院依法向该公司发出《罚款预告书》与《预失信通知书》,明确告知若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将对其处以罚款10万元。
收到文书当日,在罚款与失信惩戒的双重压力下,该公司负责人终于认识到规避执行的严重后果,主动联系法院并及时筹措资金,将所拖欠的赔偿款一次性汇入法院执行账户,本案至此顺利执行完毕。
该案的成功执结,是龙州法院运用“预强制”措施推动案件执结的一个缩影。通过这种方式,法院在采取正式强制措施前对被执行人作出最后提醒,既保持了对规避执行行为的司法刚性,也体现了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相比直接采取“限消”“失信”等强制措施,此举更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目前,龙州法院已在执行案件中全覆盖预强制措施,案件执结率和到位率提升5%以上。2025年以来,共督促超过100件案件自动履行完毕,促成200余件达成执行和解,执行到位金额累计超过2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