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1月12日电 为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诚信执业,推动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近日,司法部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在评估内容、评估程序、结果运用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办法》指出,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按照综合评估情况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值在90分(含)以上的,确定为A;分值在80-90分(不含)的,确定为B;分值在70-80分(不含)的,确定为C;分值在70分(不含)以下的,确定为D。
针对评估内容,《办法》在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基础指标、加分指标以及扣分指标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其中如有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奖励、业务案例入选采纳等情况等可获加分;如有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的,诚信等级直接确定为D。
同时,《办法》提到评估结果为A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优先被推荐参评表彰奖励、推送使用部门等;评估结果为C的司法鉴定机构,属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强化日常巡视检查。评估结果为D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加强监管。整改完成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评估。经评估,司法鉴定机构评估结果仍然为D,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此外,《办法》强调,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诚信等级评估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以司法鉴定机构上一年度执业等情况为依据。此外,司法鉴定机构出现影响诚信等级的重大事项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重新评估,实时更新评估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