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流程
一、事项名称: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
二、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三、职责: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审核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单位提交的材料,按环评文件描述的Ⅲ类射线装置数量、种类、型号是否符合申请事项,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
四、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2003年6月28日通过);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2005年8月31日通过);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2005年12月30日通过);4.《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议1997年1月27日通过)。
五、形象描述:1.申请人根据前置件目录提交前置件。2.窗口工作人员清点前置件齐全后,受理并约定现场踏查时间;若前置件不齐全,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出具《申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补充材料,重新申报。3.工作人员现场踏查并审查申请材料。若出现踏查情况不符合申报要求,退回申请材料,出具《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根据环保部门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进行调整后重新申报。4.项目负责人提出拟批复意见。5.主管副局长签批。6.发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在市环保公众网公告。
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所在单位: 电话: 邮编:
申请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地址: 电话: 邮编:
委托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申请事实和理由:
附件:申请行政许可材料清单
行政许可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申请书只提供格式,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传和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
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流程
一、事项名称: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
二、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三、职责: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审核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单位提交的材料,按环评文件描述的Ⅲ类射线装置数量、种类、型号是否符合申请事项,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
四、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2003年6月28日通过);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2005年8月31日通过);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2005年12月30日通过);4.《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议1997年1月27日通过)。
五、形象描述:1.申请人根据前置件目录提交前置件。2.窗口工作人员清点前置件齐全后,受理并约定现场踏查时间;若前置件不齐全,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出具《申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补充材料,重新申报。3.工作人员现场踏查并审查申请材料。若出现踏查情况不符合申报要求,退回申请材料,出具《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根据环保部门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进行调整后重新申报。4.项目负责人提出拟批复意见。5.主管副局长签批。6.发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在市环保公众网公告。
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所在单位: 电话: 邮编:
申请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地址: 电话: 邮编:
委托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申请事实和理由:
附件:申请行政许可材料清单
行政许可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申请书只提供格式,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传和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