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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取消和规范46项证明事项的通知

来源 :信用佳木斯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6-12-06 00:00 打印

佳政办发 〔2016〕26号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取消和规范46项证明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和规范46项证明事项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20号)精神,进一步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和规范相关证明事项

(一)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中介及社会组织等,不再要求基层群众出具以下证明。

1.车辆来历证明(原机动车证明)。

2.创业证明。

3.户口农转非证明。

4.户口迁入(迁出)证明。

5.计划生育担保证明。

6.计划生育纳入管理证明。

7.流产证明。

8.陪读证明。

9.人员身份证明。

10. 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11. 共同居住证明。

12. 异地检车证明。

13. 暂住证明。

14. 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

(二)基层群众能够提供身份证、户口、营业执照、医保卡、银行存折等有效证件或有关材料,或已经由有关专门、专业部门机构出具了合法有效材料的,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中介组织、社会组织等,不再要求其出具以下证明。

1.产地检疫证明。

2.动物检疫证明。

3.防疫证明。

4.检验、检疫证明。

5.大病救助证明。

6.工伤证明。

7.健康证明。

8.医保证明。

9.转诊证明。

10. 林权证明。

11. 外贸出口证明。

12. 租房(借住)证明。

(三)各级政府部门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实地走访、调查了解等办法获得相关信息,满足办事条件的,不再要求基层群众出具以下证明。

1.房屋翻建证明。

2.房屋分户证明。

3.房屋更名证明。

4.房屋过户证明。

5.房屋历史遗留问题证明。

6.房屋买卖证明。

7.房屋有无证明。

8.个体经营证明。

9.工龄证明。

10. 户口分户证明。

11.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12. 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13. 违法犯罪证明。

14. 未参保证明。

15. 未享受低保证明。

16. 未二次吸毒证明。

17. 无住所证明。

18. 无子女证明。

19. 务工证明。

20. 一户一宅证明。

二、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协调,不得再要求基层群众提供已取消和规范的证明事项。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到群众中去,积极为基层群众办事创业清障搭台、排忧解难。要积极推进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增强基层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要加强督促检查,强化落实责任,对工作落实不力,仍然推责,甚至刁难群众的进行组织处理,严肃问责。

(二)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勇于作为,敢于担当,坚决取消和规范各类无谓的证明。市政府各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取消和规范的证明事项全面落实。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的督促检查,指导基层单位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减少基层群众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三)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把已取消和规范的证明事项纳入到建立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编制办事指南中,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9日

 

佳政办发 〔2016〕26号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取消和规范46项证明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和规范46项证明事项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20号)精神,进一步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和规范相关证明事项

(一)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中介及社会组织等,不再要求基层群众出具以下证明。

1.车辆来历证明(原机动车证明)。

2.创业证明。

3.户口农转非证明。

4.户口迁入(迁出)证明。

5.计划生育担保证明。

6.计划生育纳入管理证明。

7.流产证明。

8.陪读证明。

9.人员身份证明。

10. 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11. 共同居住证明。

12. 异地检车证明。

13. 暂住证明。

14. 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

(二)基层群众能够提供身份证、户口、营业执照、医保卡、银行存折等有效证件或有关材料,或已经由有关专门、专业部门机构出具了合法有效材料的,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中介组织、社会组织等,不再要求其出具以下证明。

1.产地检疫证明。

2.动物检疫证明。

3.防疫证明。

4.检验、检疫证明。

5.大病救助证明。

6.工伤证明。

7.健康证明。

8.医保证明。

9.转诊证明。

10. 林权证明。

11. 外贸出口证明。

12. 租房(借住)证明。

(三)各级政府部门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实地走访、调查了解等办法获得相关信息,满足办事条件的,不再要求基层群众出具以下证明。

1.房屋翻建证明。

2.房屋分户证明。

3.房屋更名证明。

4.房屋过户证明。

5.房屋历史遗留问题证明。

6.房屋买卖证明。

7.房屋有无证明。

8.个体经营证明。

9.工龄证明。

10. 户口分户证明。

11.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12. 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13. 违法犯罪证明。

14. 未参保证明。

15. 未享受低保证明。

16. 未二次吸毒证明。

17. 无住所证明。

18. 无子女证明。

19. 务工证明。

20. 一户一宅证明。

二、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协调,不得再要求基层群众提供已取消和规范的证明事项。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到群众中去,积极为基层群众办事创业清障搭台、排忧解难。要积极推进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增强基层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要加强督促检查,强化落实责任,对工作落实不力,仍然推责,甚至刁难群众的进行组织处理,严肃问责。

(二)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勇于作为,敢于担当,坚决取消和规范各类无谓的证明。市政府各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取消和规范的证明事项全面落实。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的督促检查,指导基层单位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减少基层群众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三)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把已取消和规范的证明事项纳入到建立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编制办事指南中,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