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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佳木斯市关于政府购买 社会组织服务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来源 :信用佳木斯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8-11-12 00:00 打印

  关于《 佳木斯市关于政府购买

社会组织服务的实施意见 》的 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通过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探索建立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新机制,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 等精神,制定本文件。

二、 制定依据

(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

(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 黑政办发〔2014〕26号 );

(三) 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 黑民规 〔201 7 13号 )。

三、 主要任务及采取的措施

(一) 主要任务

明确政府购买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工作流程、评估标准和方式、业务管理、职责分工7 方面具体任务。旨在大力推进和规范我市各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引导支持我市社会组织快速健康成长,促进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能力持续提升,发挥社会组织的独特优势,优化公共服务供给,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

1. 积极探索建立公共服务需求征集机制;

2. 探索实施政府购买多种有效方式;

3. 推进社组织能力建设;

4. 加强 社会组织 绩效管理;

5. 加强 社会组织 信用信息公开。

6、 2017-2019年,试点推开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政府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相关制度初具雏形,总结试点经验,完善配套办法,落实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

7、 2020年,在全市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社会组织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社会组织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社会治理效果显著。

采取的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把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扎实推进

2. 完善工作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推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培训、反馈、示范等相关支持机制建设,鼓励购买主体结合绩效评价开展项目指导

3. 强化监督管理。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相关信息,方便社会组织查询,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明确、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

1) 购买主体。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主体为:各级党的机关、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2) 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

3) 购买内容。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要求,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应结合政府购买服务要求和社会组织专业化优势,明确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支持重点。

4) 工作流程。 1 确定购买项目; 2 选择服务提供机构; 3 签订合同; 4 信息发布; 5 组织实施; 6 资金安排及支付。

5) 评估标准和方式。有关部门要将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情况纳入评估和执法工作体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监管力度。

6) 业务管理。各级政府部门负责本系统范围内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的管理,规范合同管理,避免服务协议签订、履行的风险,杜绝无书面合同和事后补约情况的发生;对服务过程进行跟踪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服务质量和服务产品的按时交付。

7) 职责分工。各级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7月30日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 佳木斯市关于政府购买

社会组织服务的实施意见 》的 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通过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探索建立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新机制,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 等精神,制定本文件。

二、 制定依据

(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

(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 黑政办发〔2014〕26号 );

(三) 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 黑民规 〔201 7 13号 )。

三、 主要任务及采取的措施

(一) 主要任务

明确政府购买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工作流程、评估标准和方式、业务管理、职责分工7 方面具体任务。旨在大力推进和规范我市各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引导支持我市社会组织快速健康成长,促进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能力持续提升,发挥社会组织的独特优势,优化公共服务供给,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

1. 积极探索建立公共服务需求征集机制;

2. 探索实施政府购买多种有效方式;

3. 推进社组织能力建设;

4. 加强 社会组织 绩效管理;

5. 加强 社会组织 信用信息公开。

6、 2017-2019年,试点推开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政府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相关制度初具雏形,总结试点经验,完善配套办法,落实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

7、 2020年,在全市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社会组织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社会组织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社会治理效果显著。

采取的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把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扎实推进

2. 完善工作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推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培训、反馈、示范等相关支持机制建设,鼓励购买主体结合绩效评价开展项目指导

3. 强化监督管理。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相关信息,方便社会组织查询,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明确、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

1) 购买主体。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主体为:各级党的机关、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2) 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

3) 购买内容。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要求,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应结合政府购买服务要求和社会组织专业化优势,明确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支持重点。

4) 工作流程。 1 确定购买项目; 2 选择服务提供机构; 3 签订合同; 4 信息发布; 5 组织实施; 6 资金安排及支付。

5) 评估标准和方式。有关部门要将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情况纳入评估和执法工作体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监管力度。

6) 业务管理。各级政府部门负责本系统范围内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的管理,规范合同管理,避免服务协议签订、履行的风险,杜绝无书面合同和事后补约情况的发生;对服务过程进行跟踪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服务质量和服务产品的按时交付。

7) 职责分工。各级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7月30日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