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财政涉农资金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 ( 国发〔 2017 〕 54 号 ) 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涉农资金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 黑政办规〔 2018 〕 27 号 ) 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文件。
二、 拟解决的问题
为推进财政涉农资金信息全方位、立体式、多渠道公开,提高财政涉农资金分配、使用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增强主体意识和参与积极性,推动优化财政资源配置,进一步提高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采取的主要措施
1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利用行政、法律、舆论监督、技术等各种手段协调推进财政涉农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2 、各级财政和涉农项目资金管理部门作为责任主体负责全面落实财政涉农资金的信息公开工作,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情况。
3 、财政涉农资金信息公开过程中,各部门要采取措施对国家重要数据安全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制定规范的操作流程,健全防范措施。
4 、市、县(市)区层面为市县财政部门和涉农项目资金管理部门。乡村层面为乡 ( 镇 ) 政府和行政村村委会。各级公开主体要按照资金性质和管理办法,依据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有关公开工作,形成市、县、乡、村,各级财政、涉农项目资金管理部门相互衔接、层次清晰、权责明确、环环相扣的涉农资金信息公开工作体系。
5 、除涉密资金和涉及个人隐私信息外,对于各级政府安排分配的与村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企业及农户个人等相关的农业生产发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水利发展、财政专项扶贫、农业综合开发补助、农村综合改革、涉农基本建设等 12 类 55 项财政涉农专项资金 ( 见附件 ) 及其相关信息全部纳入公开范围。主动公开的,要在信息生成一周内向有关信息公开平台上传信息 ; 依申请公开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规依法受理并予以答复 ; 不能公开的,要列出清单。
6 、各市、县 ( 市 ) 区政府比照省政府门户网站建立本级的财政涉农资金信息公开专栏,对相关信息按照部门和乡镇进行有效归集,形成本级统一的信息共享和公开窗口、县(市)区所辖乡镇政府、本级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在门户网站公开的同时,运用技术手段将公开信息链接到市、县 ( 市 ) 区政府门户网站专栏,没有门户网站的直接将公开信息推送到市、县 ( 市 ) 区政府门户网站专栏,专栏中要公开所有应公开的内容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7 、对于涉及农户个人的补贴资金及村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由乡镇政府和行政村实地张榜公布,同时要公告公示举报电话和举报受理人姓名。
8 、各类财政涉农资金相关信息通过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涉农项目资金管理部门网站公开的同时,利用本级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涉农资金公开相关内容的信息,主要包括政府公开网站网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方便群众及时知晓和监督。
9 、各级财政部门依据职责公开财政涉农资金来源和规模、资金管理办法、资金扶持范围、资金分配依据和结果、资金收到和拨付时间等信息。
10 、各级涉农项目资金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公开项目名称、项目资金申请规模及依据、项目生成及安排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招标投标、竣工验收等信息。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财政涉农资金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 ( 国发〔 2017 〕 54 号 ) 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涉农资金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 黑政办规〔 2018 〕 27 号 ) 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文件。
二、 拟解决的问题
为推进财政涉农资金信息全方位、立体式、多渠道公开,提高财政涉农资金分配、使用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增强主体意识和参与积极性,推动优化财政资源配置,进一步提高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采取的主要措施
1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利用行政、法律、舆论监督、技术等各种手段协调推进财政涉农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2 、各级财政和涉农项目资金管理部门作为责任主体负责全面落实财政涉农资金的信息公开工作,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情况。
3 、财政涉农资金信息公开过程中,各部门要采取措施对国家重要数据安全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制定规范的操作流程,健全防范措施。
4 、市、县(市)区层面为市县财政部门和涉农项目资金管理部门。乡村层面为乡 ( 镇 ) 政府和行政村村委会。各级公开主体要按照资金性质和管理办法,依据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有关公开工作,形成市、县、乡、村,各级财政、涉农项目资金管理部门相互衔接、层次清晰、权责明确、环环相扣的涉农资金信息公开工作体系。
5 、除涉密资金和涉及个人隐私信息外,对于各级政府安排分配的与村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企业及农户个人等相关的农业生产发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水利发展、财政专项扶贫、农业综合开发补助、农村综合改革、涉农基本建设等 12 类 55 项财政涉农专项资金 ( 见附件 ) 及其相关信息全部纳入公开范围。主动公开的,要在信息生成一周内向有关信息公开平台上传信息 ; 依申请公开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规依法受理并予以答复 ; 不能公开的,要列出清单。
6 、各市、县 ( 市 ) 区政府比照省政府门户网站建立本级的财政涉农资金信息公开专栏,对相关信息按照部门和乡镇进行有效归集,形成本级统一的信息共享和公开窗口、县(市)区所辖乡镇政府、本级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在门户网站公开的同时,运用技术手段将公开信息链接到市、县 ( 市 ) 区政府门户网站专栏,没有门户网站的直接将公开信息推送到市、县 ( 市 ) 区政府门户网站专栏,专栏中要公开所有应公开的内容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7 、对于涉及农户个人的补贴资金及村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由乡镇政府和行政村实地张榜公布,同时要公告公示举报电话和举报受理人姓名。
8 、各类财政涉农资金相关信息通过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涉农项目资金管理部门网站公开的同时,利用本级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涉农资金公开相关内容的信息,主要包括政府公开网站网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方便群众及时知晓和监督。
9 、各级财政部门依据职责公开财政涉农资金来源和规模、资金管理办法、资金扶持范围、资金分配依据和结果、资金收到和拨付时间等信息。
10 、各级涉农项目资金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公开项目名称、项目资金申请规模及依据、项目生成及安排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招标投标、竣工验收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