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同江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审核验收和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及同江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部分条款的通知
来源 :信用佳木斯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0-03-05 18:30 打印
各乡(镇)政府 、 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 驻同江中省直各单位:
经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市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对《同江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审核验收和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同政 规 〔 2017 〕 8 号 )中一、(三)、( 2 ) “承办企业购车(含冷藏车)补贴”及《同江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 同政 规 〔 2017 〕 9 号 )四、(三)、( 2 )“承办企业购车(含冷藏车)补贴”条款,作出如下修订:
原文: 对与市政府签约的承办企业新购置的物流配送专用车辆在取得登记证、行驶证等落籍手续后,微型载货车辆每台最高补贴不超过 5 万元,轻型载货车辆每台最高补贴不超过 8 万元,中型载货车辆每台最高补贴不超过 10 万元,购买冷链配送车辆补贴与微型、轻型、重型三种载货车型补贴一致,物流配送车型要呈梯次配备,购买与同江市地域实际相匹配的车型;资金补贴以购车发票为准,不含车辆落籍等其它费用,实行一车一补,此项补贴总额不超过 240 万元;享受补贴购置的车辆应承诺为农村电商物流配送 6 年以上,且 6 年内不得转籍。
修订为: 对与市政府签约的承办企业新购置的物流配送专用车辆(包括其他种类车辆及物流设备,例如打包机、叉车等)在取得登记证、行驶证等落籍手续后,购买符合同江市地域、实际的车型与数量( 10 — 15 辆);资金补贴以购车发票为准,不含车辆落籍等其它费用,实行一车一补的全额补贴,此项补贴总额不超过 240 万元;享受补贴购置的车辆应承诺为农村电商物流配送 6 年以上,且 6 年内不得转籍, 6 年后车辆及物流设备变更为国有资产。
除修订内容外,《同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江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审核验收和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同政 规 〔 2017 〕 8 号 )及《同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江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规〔 2017 〕 9 号)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同江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
20 20 年 3 月 4 日
各乡(镇)政府 、 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 驻同江中省直各单位:
经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市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对《同江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审核验收和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同政 规 〔 2017 〕 8 号 )中一、(三)、( 2 ) “承办企业购车(含冷藏车)补贴”及《同江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 同政 规 〔 2017 〕 9 号 )四、(三)、( 2 )“承办企业购车(含冷藏车)补贴”条款,作出如下修订:
原文: 对与市政府签约的承办企业新购置的物流配送专用车辆在取得登记证、行驶证等落籍手续后,微型载货车辆每台最高补贴不超过 5 万元,轻型载货车辆每台最高补贴不超过 8 万元,中型载货车辆每台最高补贴不超过 10 万元,购买冷链配送车辆补贴与微型、轻型、重型三种载货车型补贴一致,物流配送车型要呈梯次配备,购买与同江市地域实际相匹配的车型;资金补贴以购车发票为准,不含车辆落籍等其它费用,实行一车一补,此项补贴总额不超过 240 万元;享受补贴购置的车辆应承诺为农村电商物流配送 6 年以上,且 6 年内不得转籍。
修订为: 对与市政府签约的承办企业新购置的物流配送专用车辆(包括其他种类车辆及物流设备,例如打包机、叉车等)在取得登记证、行驶证等落籍手续后,购买符合同江市地域、实际的车型与数量( 10 — 15 辆);资金补贴以购车发票为准,不含车辆落籍等其它费用,实行一车一补的全额补贴,此项补贴总额不超过 240 万元;享受补贴购置的车辆应承诺为农村电商物流配送 6 年以上,且 6 年内不得转籍, 6 年后车辆及物流设备变更为国有资产。
除修订内容外,《同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江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审核验收和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同政 规 〔 2017 〕 8 号 )及《同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江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规〔 2017 〕 9 号)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同江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
20 20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