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佳木斯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 :信用佳木斯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8-07-25 10:50 打印

  2018 年7月24日 ,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市城管局联合印发了《佳木斯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佳价联规发[2018]1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现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机制,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引导机动车停放合理分流,维护机动车停放设施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联〔2016〕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的基本框架

《办法》共二十三条。第一条至第七条,明确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及定价管理范围等方面内容。第八条至第十五条,明确了制定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的原则,经营者在核定停车收费标准时应当提供的材料等方面内容。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明确停车设施收费明码标价、经营者具体经营行为、执法监管部门等。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办法》解释主体和执行日期。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规定了适用范围。佳木斯市辖区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具有合法资质的机动车停放设施、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等(以下简称停车设施)经营者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二)明确了政府定价管理及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范围。1.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范围:机场、火车站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政府投资建设的码头、汽车站、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游客集散地、可实现自驾车辆与公共交通换乘地段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教育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特殊地理位置,对交通有影响的大型商场、超市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2.除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外,其他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公示后执行。

 

(三)规定了经营者在核定停车收费标准时,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停车场地权属证明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停车场管理登记表等相关材料。

(四)明确了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广泛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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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明确了监督管理责任。停车设施经营者不得违反政府定价及利用优势地位、捆绑服务等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停车设施收费人员在收取停车费时,应当开具合法票据。收费人员不提供或提供非本停车场使用的收费票据,车辆停放者可以拒付停车服务费,也可向税务部门或停车场的管理单位举报。对违规经营和擅自收费行为,由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和查处。

  2018 年7月24日 ,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市城管局联合印发了《佳木斯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佳价联规发[2018]1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现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机制,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引导机动车停放合理分流,维护机动车停放设施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联〔2016〕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的基本框架

《办法》共二十三条。第一条至第七条,明确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及定价管理范围等方面内容。第八条至第十五条,明确了制定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的原则,经营者在核定停车收费标准时应当提供的材料等方面内容。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明确停车设施收费明码标价、经营者具体经营行为、执法监管部门等。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办法》解释主体和执行日期。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规定了适用范围。佳木斯市辖区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具有合法资质的机动车停放设施、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等(以下简称停车设施)经营者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二)明确了政府定价管理及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范围。1.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范围:机场、火车站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政府投资建设的码头、汽车站、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游客集散地、可实现自驾车辆与公共交通换乘地段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教育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特殊地理位置,对交通有影响的大型商场、超市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2.除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外,其他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公示后执行。

 

(三)规定了经营者在核定停车收费标准时,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停车场地权属证明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停车场管理登记表等相关材料。

(四)明确了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广泛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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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明确了监督管理责任。停车设施经营者不得违反政府定价及利用优势地位、捆绑服务等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停车设施收费人员在收取停车费时,应当开具合法票据。收费人员不提供或提供非本停车场使用的收费票据,车辆停放者可以拒付停车服务费,也可向税务部门或停车场的管理单位举报。对违规经营和擅自收费行为,由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