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企业环境诚信体系建设,发挥社会监督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推进环境信用建设,根据国家环保部、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 [2013]150 号)、国家环保部《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 [2017]86 号)和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 黑环办[ 2017 ] 263 号 )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辖区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根据重点排污企业违法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信用进行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细则所称的重点排污企业,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 [2017]86 号)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中的企业。
重点排污单位的名单每两年由相关部门提供并确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汇总,通过佳木斯环保公众网公布,并报送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第三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应当客观、公平、 公正、公开,实行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鼓励未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自愿申请参加企业环境信用评价。
原则上对未参加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再为其出具与信用评价相关的证明。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企业开展环境信用评价 , 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评价指标和等级
第五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主要以上一年度
《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记分标准》表附后。
第六条 《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记分标准》中的评分部门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察支队、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以及各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参与。
第七条 企业环境信用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四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标识。
本年度无环境违法行为记分记录的企业,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以绿牌标识;年度记分在 5 分以下的企业,评定为环保良好企业,以蓝牌标识;年度记分在 5 分(含)以上 11 分以下的企业,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以黄牌标识;年度记分在 11 分(含)以上的企业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以红牌标识。
被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或者连续两年被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的,两年之内不得被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
第三章 评价信息来源和评价程序
第八条 每年 3 月底前,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纳入本年度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名单,在佳木斯环保公众网公布,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每年 4 月底前,根据企业违法行为情况,对照《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记分标准》进行初评记分,并将初评记分结果在佳木斯环保公众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15 日。
企业对环境违法行为情况和初评记分有异议的,可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在收到企业异议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书面告知企业。审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第十条 在 5 月底前确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并在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佳木斯环保公众网公开发布评价结果。
第四章 评价结果公开与共享
第十一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环境保护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工商部门、税务机关、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十二条 对环保诚信企业,应当根据《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 [2013]150 号)规定采取激励性措施。
第十三条 对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按照《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 [2016]1580 号)等规定,实行联合惩戒。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企业环境诚信体系建设,发挥社会监督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推进环境信用建设,根据国家环保部、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 [2013]150 号)、国家环保部《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 [2017]86 号)和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 黑环办[ 2017 ] 263 号 )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辖区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根据重点排污企业违法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信用进行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细则所称的重点排污企业,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 [2017]86 号)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中的企业。
重点排污单位的名单每两年由相关部门提供并确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汇总,通过佳木斯环保公众网公布,并报送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第三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应当客观、公平、 公正、公开,实行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鼓励未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自愿申请参加企业环境信用评价。
原则上对未参加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再为其出具与信用评价相关的证明。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企业开展环境信用评价 , 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评价指标和等级
第五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主要以上一年度
《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记分标准》表附后。
第六条 《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记分标准》中的评分部门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察支队、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以及各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参与。
第七条 企业环境信用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四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标识。
本年度无环境违法行为记分记录的企业,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以绿牌标识;年度记分在 5 分以下的企业,评定为环保良好企业,以蓝牌标识;年度记分在 5 分(含)以上 11 分以下的企业,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以黄牌标识;年度记分在 11 分(含)以上的企业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以红牌标识。
被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或者连续两年被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的,两年之内不得被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
第三章 评价信息来源和评价程序
第八条 每年 3 月底前,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纳入本年度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名单,在佳木斯环保公众网公布,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每年 4 月底前,根据企业违法行为情况,对照《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记分标准》进行初评记分,并将初评记分结果在佳木斯环保公众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15 日。
企业对环境违法行为情况和初评记分有异议的,可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在收到企业异议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书面告知企业。审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第十条 在 5 月底前确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并在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佳木斯环保公众网公开发布评价结果。
第四章 评价结果公开与共享
第十一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环境保护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工商部门、税务机关、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十二条 对环保诚信企业,应当根据《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 [2013]150 号)规定采取激励性措施。
第十三条 对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按照《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 [2016]1580 号)等规定,实行联合惩戒。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