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 全市各级政府部门涉企信息
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全市各级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11月26日
全市各级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
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各级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4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统一归集。 全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简称有关部门)应将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应当公示的涉企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和关于信息公示时限的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地将企业信息上传到“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二)共享共用。 鼓励支持使用统一归集的企业信息,并充分挖掘数据价值,促进协同监管和失信联合惩戒。
二、工作目标
依托“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体系完整、责任明确、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全面、及时、准确地将部门产生的企业信息统一归集,依法向社会公示。
三、归集内容
政府部门涉企信息是指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行政处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统计抽查检查结果信息、企业统计年报除外),各行政审批部门的行政许可信息也应一并公示。上述企业信息应当按照《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和《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格式规范》的要求进行归集。
四、归集路径和方法
对市内企业产生的信息实行“统一归集”。各有关部门需登录“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网站的信息核查栏目,进入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填报系统,按照信息填报模板分类填报上传。已经实现涉企信息集中存储、管理的,将集中后的企业信息通过系统接口方式统一提供给“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对市外企业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施行政管理产生的涉企信息,相关部门也可通过本系统信息流转通道,将信息传递至企业登记地的本系统部门,由该部门将信息统一公示。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归集内容和方式参照执行。
五、企业信息的应用
(一)企业信息公示。 各有关部门应当将依法公示的企业信息于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归集至“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网站公示。
(二)企业信息共享。 建立面向各有关部门的数据开放和政府部门间涉企信息交换机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和“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网站向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开放涉企信息数据资源。
(三)企业信息服务。 以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为目标,向社会提供企业信息服务。优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和“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网站的服务功能,实现多种条件模糊查询、跨地域数据关联查询;引导利益相关主体、消费者、新闻媒体查询使用企业信息,对失信者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扩大企业信息在公共服务领域中的应用,鼓励社会各方运用公示数据开发合规的衍生产品。探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形成社会各方对同一企业不同侧面的相关数据描述,为维护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效手段。
(四)企业信用联合惩戒。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等38个部门印发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要求,在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政府采购、银行信贷、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积极运用公示系统的各类企业信息,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各部门要进一步细化信用联合惩戒的相关制度,充分使用公示系统中企业名下信息,促进协同监管和信用约束。
六、工作职责
(一)各有关部门要依托现有条件,按照“谁产生、谁上传,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完成涉企信息上传归集工作,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要加强本部门信息化建设,提升信息化水平,实现企业信息无障碍归集、共享。
(二)市诚信办要做好企业信息归集公示的协调服务、互联共享和技术保障等工作,及时将国家有关涉企信息归集的相关规定抄送同级政府部门。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为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的主体。市诚信办统筹协调解决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和任务分工,确保工作扎实推进。各有关部门要确定涉企信息统一归集主管领导、联络机构、联络员及联络方式,具体负责完成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
(二)强化资金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保障。
(三)建立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数据质量评估检查机制,开展经济性数据质量检查,严格把好数据处理、审核、评估关,确保数据及时、完整、真实、准确。要建立健全数据使用管理机制,明确使用管理职责、人员、权限、流程,逐步实现数据使用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
(四)加强督促检查。 市政府法制办 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建立工作核查机制,及时对各有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同时,要注意发挥第三方评估作用,根据公示信息由第三方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工作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
(五)加强工作宣传。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的宣传,重点突出此项工作的目的、意义和作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移动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提高社会认知度。
抄送:市委办,佳木斯军分区。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驻佳中省直单位。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3日印发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 全市各级政府部门涉企信息
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全市各级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11月26日
全市各级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
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各级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4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统一归集。 全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简称有关部门)应将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应当公示的涉企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和关于信息公示时限的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地将企业信息上传到“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二)共享共用。 鼓励支持使用统一归集的企业信息,并充分挖掘数据价值,促进协同监管和失信联合惩戒。
二、工作目标
依托“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体系完整、责任明确、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全面、及时、准确地将部门产生的企业信息统一归集,依法向社会公示。
三、归集内容
政府部门涉企信息是指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行政处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统计抽查检查结果信息、企业统计年报除外),各行政审批部门的行政许可信息也应一并公示。上述企业信息应当按照《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和《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格式规范》的要求进行归集。
四、归集路径和方法
对市内企业产生的信息实行“统一归集”。各有关部门需登录“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网站的信息核查栏目,进入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填报系统,按照信息填报模板分类填报上传。已经实现涉企信息集中存储、管理的,将集中后的企业信息通过系统接口方式统一提供给“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对市外企业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施行政管理产生的涉企信息,相关部门也可通过本系统信息流转通道,将信息传递至企业登记地的本系统部门,由该部门将信息统一公示。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归集内容和方式参照执行。
五、企业信息的应用
(一)企业信息公示。 各有关部门应当将依法公示的企业信息于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归集至“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网站公示。
(二)企业信息共享。 建立面向各有关部门的数据开放和政府部门间涉企信息交换机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和“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网站向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开放涉企信息数据资源。
(三)企业信息服务。 以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为目标,向社会提供企业信息服务。优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和“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网站的服务功能,实现多种条件模糊查询、跨地域数据关联查询;引导利益相关主体、消费者、新闻媒体查询使用企业信息,对失信者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扩大企业信息在公共服务领域中的应用,鼓励社会各方运用公示数据开发合规的衍生产品。探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形成社会各方对同一企业不同侧面的相关数据描述,为维护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效手段。
(四)企业信用联合惩戒。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等38个部门印发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要求,在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政府采购、银行信贷、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积极运用公示系统的各类企业信息,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各部门要进一步细化信用联合惩戒的相关制度,充分使用公示系统中企业名下信息,促进协同监管和信用约束。
六、工作职责
(一)各有关部门要依托现有条件,按照“谁产生、谁上传,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完成涉企信息上传归集工作,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要加强本部门信息化建设,提升信息化水平,实现企业信息无障碍归集、共享。
(二)市诚信办要做好企业信息归集公示的协调服务、互联共享和技术保障等工作,及时将国家有关涉企信息归集的相关规定抄送同级政府部门。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为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的主体。市诚信办统筹协调解决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和任务分工,确保工作扎实推进。各有关部门要确定涉企信息统一归集主管领导、联络机构、联络员及联络方式,具体负责完成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
(二)强化资金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保障。
(三)建立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数据质量评估检查机制,开展经济性数据质量检查,严格把好数据处理、审核、评估关,确保数据及时、完整、真实、准确。要建立健全数据使用管理机制,明确使用管理职责、人员、权限、流程,逐步实现数据使用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
(四)加强督促检查。 市政府法制办 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建立工作核查机制,及时对各有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同时,要注意发挥第三方评估作用,根据公示信息由第三方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工作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
(五)加强工作宣传。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的宣传,重点突出此项工作的目的、意义和作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移动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提高社会认知度。
抄送:市委办,佳木斯军分区。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驻佳中省直单位。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