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政发〔2019〕5号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县(市)区级政府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佳木斯市县(市)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4日
佳木斯市县(市)区级政府耕地保护
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黑龙江省地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 各县(市)区政府对《佳木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负责,各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农业农村、统计等部门,根据《佳木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及其他实际情况,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下达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由考核部门下达,并纳入市长与各县(市)区长签订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市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
五、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等共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六、考核采取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的方法进行。
(一)年度自查主要检查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县(市)区还应检查该任务落实情况。各县(市)区政府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考核部门根据自查情况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将有关情况向各县(市)区通报,并纳入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二)期中检查主要检查规划期前两年各地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以及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等方面情况,期中检查年的3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根据情况选取部分县(市)区进行实地抽查,结合各地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报告。期中检查结果由考核部门向各县(市)区通报,纳入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有关县(市)区,考核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耕地保护工作进展情况,对其耕地保护目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等考核指标作相应调整。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3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部门。县(市)区政府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考核部门对各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抽查,根据县(市)区自查、实地抽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等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次年的6月底前将期末考核结果报送市政府。
七、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政府的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办法,或按照本办法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进行考核。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八、2010年3月31日由市政府印发的《佳木斯市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佳政发〔2019〕5号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县(市)区级政府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佳木斯市县(市)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4日
佳木斯市县(市)区级政府耕地保护
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黑龙江省地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 各县(市)区政府对《佳木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负责,各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农业农村、统计等部门,根据《佳木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及其他实际情况,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下达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由考核部门下达,并纳入市长与各县(市)区长签订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市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
五、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等共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六、考核采取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的方法进行。
(一)年度自查主要检查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县(市)区还应检查该任务落实情况。各县(市)区政府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考核部门根据自查情况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将有关情况向各县(市)区通报,并纳入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二)期中检查主要检查规划期前两年各地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以及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等方面情况,期中检查年的3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根据情况选取部分县(市)区进行实地抽查,结合各地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报告。期中检查结果由考核部门向各县(市)区通报,纳入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有关县(市)区,考核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耕地保护工作进展情况,对其耕地保护目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等考核指标作相应调整。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3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部门。县(市)区政府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考核部门对各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抽查,根据县(市)区自查、实地抽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等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次年的6月底前将期末考核结果报送市政府。
七、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政府的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办法,或按照本办法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进行考核。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八、2010年3月31日由市政府印发的《佳木斯市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