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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佳木斯市城市公共交通专项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 :信用佳木斯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7-04-11 09:45 打印

一、背景和依据

为有效落实我市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我市决定申报国家“十三五”期间公交都市主题创建城市,并拟以公交都市建设作为载体工程,重点推进并加强我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为此,组织制定了《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创建公交都市主题城市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有效落实该《方案》,以市政府名义制定并出台了《佳木斯市城市公共交通专项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主要依据如下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08 年第 3 号);

2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央军委令 2011 年第 413 号);

3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004 年第 427 号,根据 2011 1 8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4 、《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2 64 号);

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6 58 号);

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4 35 号);

7 、《关于全面推进公交都市建设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运 [2016]157 号);

8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 [2011]374 号);

9 2013 12 30 日全国老龄办、最高人民法院、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总工会等多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10 《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建设部、公安部令 1993 年第 31 号);

11 、《黑龙江省交通厅、建设厅、纠风办、公安厅、财政厅、物价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黑交发 [2006]207 号);

12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黑政办发 [2012]88 号)。

二、目的和意义

出台该《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有效落实 我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 促进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健康发展, 推进《方案》 顺利实施;另一目的,出于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的考虑,通过出台该《办法》,力求 规避基金使用风险。

出台该《办法》的意义在于:一是该《办法》是我市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第一部有关城市公共交通专项发展基金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可为我市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有效实施提供相应资金保障; 二是充分体现了市政府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给予了高度重视,是落实“公交优先”发展理念的具体举措和实际行动;三是把公交都市建设载体工程作为我市“十三五”期间一项惠民工程予以积极推进,让安全、便捷、舒适、文明、优质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惠及百姓生活,让广大市民共同分享城市改革发展所带来的红利。

三、重要关键词

在该《办法》中所涉及的重要关键词是:城市公共交通专项发展基金。该基金是指由城市人民政府设立并管理的专项用于促进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发展的保障资金。

四、内容重点

(一)解决资金来源问题。 在设立该基金时,基金的来源须符合相关国家政策规定。主要来源有两个渠道:一是 本市市区内出租汽车有偿出让金(简称标金)收入资金纳入该基金。就标金收取问题,我市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已制定了相应过渡方案;二是政府将视财力状况,安排一部分资金纳入该基金,即政府将根据市财政实际状况,予以必要的资金支持,尽力为我市公交都市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二)解决基金用途问题。 该基金主要用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用于 本市市区内与 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发展密切相关的规划编制支出、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支出、智能化系统建设支出及政府政策性补贴、补偿支出等。在这些用途中,因我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较为薄弱,今后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将是基金使用的重点。

(三)解决基金安全管理问题。 在该《办法》制定中,要着力解决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如何规避基金在使用上的风险问题,预防腐败,尽力避免基金在使用上出现安全漏洞。

五、主要措施

一是在资金用途上予以严格界定。 确保该基金均使用在推进和促进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发展方面,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同时,让基金发挥出其应有的效能,为我市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可靠的资金支持和保障;

二是 建立基金安全管控机制。 在该《办法》中,规范了基金使用审批流程,建立了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多层面基金安全使用监管机制,力求把基金使用风险降低到最低点,以防出现廉政风险。

 

 

                            佳木斯市交通运输局

                              2017 年4 月10

一、背景和依据

为有效落实我市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我市决定申报国家“十三五”期间公交都市主题创建城市,并拟以公交都市建设作为载体工程,重点推进并加强我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为此,组织制定了《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创建公交都市主题城市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有效落实该《方案》,以市政府名义制定并出台了《佳木斯市城市公共交通专项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主要依据如下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08 年第 3 号);

2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央军委令 2011 年第 413 号);

3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004 年第 427 号,根据 2011 1 8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4 、《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2 64 号);

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6 58 号);

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4 35 号);

7 、《关于全面推进公交都市建设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运 [2016]157 号);

8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 [2011]374 号);

9 2013 12 30 日全国老龄办、最高人民法院、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总工会等多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10 《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建设部、公安部令 1993 年第 31 号);

11 、《黑龙江省交通厅、建设厅、纠风办、公安厅、财政厅、物价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黑交发 [2006]207 号);

12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黑政办发 [2012]88 号)。

二、目的和意义

出台该《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有效落实 我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 促进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健康发展, 推进《方案》 顺利实施;另一目的,出于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的考虑,通过出台该《办法》,力求 规避基金使用风险。

出台该《办法》的意义在于:一是该《办法》是我市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第一部有关城市公共交通专项发展基金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可为我市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有效实施提供相应资金保障; 二是充分体现了市政府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给予了高度重视,是落实“公交优先”发展理念的具体举措和实际行动;三是把公交都市建设载体工程作为我市“十三五”期间一项惠民工程予以积极推进,让安全、便捷、舒适、文明、优质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惠及百姓生活,让广大市民共同分享城市改革发展所带来的红利。

三、重要关键词

在该《办法》中所涉及的重要关键词是:城市公共交通专项发展基金。该基金是指由城市人民政府设立并管理的专项用于促进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发展的保障资金。

四、内容重点

(一)解决资金来源问题。 在设立该基金时,基金的来源须符合相关国家政策规定。主要来源有两个渠道:一是 本市市区内出租汽车有偿出让金(简称标金)收入资金纳入该基金。就标金收取问题,我市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已制定了相应过渡方案;二是政府将视财力状况,安排一部分资金纳入该基金,即政府将根据市财政实际状况,予以必要的资金支持,尽力为我市公交都市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二)解决基金用途问题。 该基金主要用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用于 本市市区内与 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发展密切相关的规划编制支出、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支出、智能化系统建设支出及政府政策性补贴、补偿支出等。在这些用途中,因我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较为薄弱,今后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将是基金使用的重点。

(三)解决基金安全管理问题。 在该《办法》制定中,要着力解决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如何规避基金在使用上的风险问题,预防腐败,尽力避免基金在使用上出现安全漏洞。

五、主要措施

一是在资金用途上予以严格界定。 确保该基金均使用在推进和促进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发展方面,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同时,让基金发挥出其应有的效能,为我市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可靠的资金支持和保障;

二是 建立基金安全管控机制。 在该《办法》中,规范了基金使用审批流程,建立了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多层面基金安全使用监管机制,力求把基金使用风险降低到最低点,以防出现廉政风险。

 

 

                            佳木斯市交通运输局

                              2017 年4 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