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全市河湖管理范围种植
结构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加强河湖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推进落实河湖长制主要任务, 切实解决围垦河湖,违法种植高杆作物等河湖突出问题,保障行洪安全, 改善水域环境,强化河湖岸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全市河湖管理范围种植结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河湖管理范围种植结构调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江河湖泊具有重要的资源功能和生态功能,是洪水的通道、水资源的载体、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去年以来,随着河湖长制的全面建立,各县(市)区、各部门、各级河湖长积极采取措施,加大了整治河湖管理范围内“乱建、乱采、乱堆、乱占”等突出问题力度,取得明显成效。同时也要看到,一些地方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结构调整重视不够,对违法种植树木、高杆作物监管不到位,非法围垦湖泊,挤占河道滩地,违规建设棚室等问题依然突出。这些问题影响了行洪安全,给水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带来隐患,必需下大力气解决好。优化调整种植结构,整治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种植树木、高杆作物,打击围垦湖泊,侵占河道滩地等违法行为,恢复河湖自然生态,维护河道管理秩序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落实河湖长制主要任务。加强河湖生态建设是保障行洪安全,维护人民群众长远利益,建设生态环境更美佳木斯的客观要求,也是检验各级河湖长履行职责,推进“清四乱”取得实效,实现“有名”向“有实”转变的底线要求。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纳入日程,采取有力措施,保证这项工作落地生效。
二、明确 河湖管理范围种植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全省、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 精神 ,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清理整治河湖“四乱”,加强生态环境管理保护的目标要求,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正确处理农业生产提质增效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坚持问题导向,综合施策,统筹推进,解决好河湖“乱占”等突出问题,调整河湖管理范围种植结构,推进河湖生态修复,改善河湖面貌。依法科学治理,完善机制,强化监管,科学合理利用河滩地等土地资源, 维护良好河湖管理秩序,推动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目标。
(二)基本原则。
—— 政府主导,属地管理。河湖管理范围种植结构调整工作按照行政区域划分,由各县(市)区负总责,各级河湖长按照河湖长制责任范围牵头组织实施。
—— 联动配合,合力攻坚。各级水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责,分工合作,形成合力。
—— 因地制宜,有序推进。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既大胆推进又兼顾河湖岸线群众合法的权益,统筹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分步解决历史遗留的河湖管理范围种植结构问题。
—— 积极引导, 严格执法。建立健全河湖管理范围种植结构调整的宣传教育和政策引导机制,严格执行河湖管理保护法规,整合综合执法力量,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格监督管理,依法打击违法行为。
—— 强化督办,严肃问责。建立健全督办检查、考核问责机制,跟踪督办通报、宣传报道,推动工作有效开展。
(三)实施安排及工作目标。 以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 ,水面面积在1平 方公里以上湖泊、大中型水库为重点,并向市县级河湖拓展,逐步实现全市河湖全覆盖。
2019 年各县(市)区对辖区河湖管理范围种植结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制定计划方案,进行全 面安排部署。全面完成非法围垦、抢种等违法行为清理整治。开 展本区域 河湖管理范围内的部分河湖、河段土 地 做为种植结构调整试点工作。
2020 年,河湖管理范围种植结构调整工作全面铺开,全面禁止种植高杆作物,建立完善河湖管理范围农作物种植监管机制,争取在两至三年时间河湖管理范围种植结构调整取得显著成效。
三、坚持分类指导,依法整治,科学合理 调整种植结构
(一)严格河湖管理范围空闲土地利用监管。 进一步强化 已清理完成“四乱”的河湖、河段空闲土 地监管,严禁种植树木、高杆作物,严禁建设棚室等设施。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耕还草及调整种植结构,防止沙化,控制水土流失。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 河湖管理范围内的土 地 , 现有植被未 开垦未利用的 河湖管理范围内的土 地 ,禁止开垦,保持原状。
(二)河湖管理范围内国有土地禁止种植农作物。 河湖管理范围内国有土地经营管理单位要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对于非法耕种的要及时清除;对于已承包给单位、个人种植的,要依法中止承包协议,限期收回土地。采取人工种植花草等观赏类植物和天然恢复植被相结合,逐步恢复适合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植物群落。有条件的县(市)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可以建设河湖滩地主题公园,逐步恢复河湖生态环境。
(三)积极引导集体和农民承包土地调整种植结构。 河湖管理范围已纳入农村集体土地承包范围的 土 地 ,已种植高杆作物的,应及时进行制止。加强宣传教育和政策引导,改种豆类、水稻等低矮作物。充分利用国家和省退耕还湿、还林的优惠政策进行生态修复,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技术指导培训,指导农业生产者根据不同河段土壤种类、气候条件等科学选择推广适合的种类。同时 应当采取措施,开展绿色种植,逐渐有序地引导农业生产者使用有机肥、农家肥,减少化肥农药对河湖的污染。
(四)推进河湖湿地退耕还湿还草。 河湖管理范围耕地列入 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范围的,要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逐步实行退耕还湿、还草。河湖湿地自然保护区内禁止扩大耕地面积,现有的耕地应当在湿地主管部门或者湿地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限种低矮作物,发展有机农业。
(五)严厉打击非法开垦、抢种河湖滩地行为。 建立各级政府主导、河湖长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加大打击力度。在河湖管理范围内非法开垦种植的土地,要及时收回,清除种植的农作物及建筑物、棚室等,恢复河滩地原貌。对破坏河湖生态环境和水域岸线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开展河湖区域种植结构调整试点。 各县(市)区要选择几条河湖管理区域做为典型示范段开展调整种植结构、退耕还草还湿等生态修复试点,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为改善河湖生态环境探索新路子。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措施,保证种植结构调整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 各县(市)区要把河湖管理范围种植结构调整纳入县、乡农业种植结构调整计划进行重点部署。把清理整治非法围垦、抢种河滩 地等工作作为“清 四乱”、加强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任务来抓,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二)加强技术指导,研究出台鼓励政策。 各县(市)区要组织农业种植、生态修复等专业技术人员深入乡村深入河湖现场进行种植结构调整、生态修复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 搞好 跟踪服务,解决技术难题。研究出台相关鼓励政策,对河湖管理范围内生态环境恢复取得明显成效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和主动性 。
(三)提升管理能力,强化日常监管。 健全河湖管理范围种植结构调整工作管理机制,明确监管部门,落实管理人员,强化作风建设,提高队伍素质,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要逐步实现河湖滩地利用管理信息化、科学化,积极运用遥感、空间定位、卫星航拍等科技手段,对重点河湖滩地、水域岸线种植结构、生态修复进行动态监控,为河湖管理和行政执法提供技术支撑。
(四)强化检查督导,严肃问责。 各县(市)区要加强河湖管理范围种植结构调整工作的指导督导,积极主动帮助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严格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对河湖管理范围种植结构调整工作不作为、慢作为,措施不力,推进落实不到位,问题突出以及清理整治后出现反弹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宣传引导,促进社会监督。 加强对河湖管理范围种植结构调整工作的宣传,不断提高全社会河湖保护意识。加强先进典型宣传,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与社会监督的作用,为河湖管理范围种植结构调整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