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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信用佳木斯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8-09-14 00:00 打印

               佳政办发〔2018〕23号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

公开的实施方案 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 》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9月4日

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

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对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外,都要依法及时予以公开,实行主动公开目录清单管理,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程公开、全程留痕。推进全市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形成合理交易价格,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和全要素生产率,扩大公众监督,增强公开实效,努力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公平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公开范围

本方案所称公共资源配置,是指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公有性、公益性,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分配事项,主要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障性住房分配、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等,纳入主动公开目录清单。

三、公开主体

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共资源配置涉及行政审批的批准结果信息由审批部门负责公开;公共资源项目基本信息、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由管理或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掌握信息的情况分别公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切实承担起工作职责,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该公开的信息坚决公开。

四、公开内容

(一)住房保障领域。 公开各市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方案信息,主要是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规划或方案等内容;公开各市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信息,主要是公开建设计划任务量、计划项目信息、货币化分配政策等内容;公开各市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完成情况信息,主要是公开计划任务完成进度、已开工项目基本信息、已竣工项目基本信息、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等内容;公开各市县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信息,主要是公开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改造结果等内容;公开各市县保障性住房分配情况信息,主要是公开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结果等内容;公开各市县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情况信息,主要是公开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发放对象、发放金额、发放程序、发放结果等内容。〔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 公开各市县土地供应计划信息,主要是公开土地供应总量、供应结构等内容;公开各市县土地出让公告信息,主要是公开出让方式、宗地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出让年限等内容;公开各市县土地成交公示信息,主要是公开受让单位、交易价格等内容;公开各市县土地供应结果信息,主要是公开土地坐落、面积、土地用途、供应方式等内容。〔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三)矿业权出让领域。 公开各市县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项目信息,主要是公开出让矿业权的基本情况、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资质条件、出让方式、获取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登记的起止时间及方法、确定中标人或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等内容;公开各市县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成交公示信息,主要是公开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成交时间、成交地点、中标或者竞得的简要情况、矿业权成交价格及缴纳时间等内容;公开各市县申请在先探矿权出让、探矿权转采矿权、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申请登记信息,主要是公开申请人名称、项目名称或者矿山名称、申请矿业权的取得方式、申请矿业权的范围、勘查开采矿种、开采规模等内容;公开各市县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确认公示信息,主要是公开受让人名称、项目名称或者矿山名称、拟协议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及地理位置、勘查开采矿种、开采规模等内容;公开各市县转让矿业权公示信息,主要是公开转让人名称、项目名称或者矿山名称、受让人名称、转让矿业权许可证号、转让矿业权的矿区(勘查区)资源储量情况、转让价格、转让方式等内容。〔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四)政府采购领域。 公开政府采购交易过程信息,主要是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内容;公开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信息,主要是公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监督检查处理决定等内容;公开考核集中采购机构的结果信息;公开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政府采购交易过程信息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和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由作出决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公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人及有关采购代理机构〕

(五)国有产权交易领域。 公开国有产权交易决策及批准信息,主要是公开转让方决策文件名称、批准单位名称等内容;公开国有产权交易中相关中介机构审计评估结果信息,主要是公开审计机构名称、审计结果、评估机构名称、评估基准日、评估结果等内容;公开国有产权交易项目信息,主要是公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转让方等内容;公开国有产权转让价格信息,主要是公开转让底价(起始价)等内容;公开国有产权交易价格信息,主要是公开成交金额等内容;公开国有产权交易成交信息,主要是公开合同金额、日期等内容。国有产权交易领域信息由产权持有单位负责公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产权持有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 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主要是公开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项目法人、建设期等内容;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主要是公开市场主体基础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日常监管信息以及经主管部门认定的红黑名单等内容;公开招标公告信息(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的,还应当公开资格预审公告),主要是公开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招标人及代理公司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开中标候选人信息,主要是公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业绩、资格能力条件以及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等内容;公开中标结果信息,主要是公开中标人相关信息、中标金额等内容;公开合同订立信息,主要是公开合同缔结人信息、合同标的、合同金额、执行期限等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信息中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信息由实施审批核准备案的部门负责公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由各级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公开;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信息、中标结果、合同订立信息由招标人或被授权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公开。〔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市直相关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或被授权的招标代理机构〕

五、公开渠道

(一)综合利用多种平台。 市县政府要建立统一公开窗口,对本级公共资源配置信息进行及时有效公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第一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各类信息,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积极利用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媒体、政务客户端等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开展在线服务,提升用户体验。

(二)构建数据共享体系。 积极探索构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共享体系,推动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领域信息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全部汇总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黑龙江)。

(三)充分依托信用平台。 各级公共资源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与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相关的信用信息要及时通过“黑龙江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填报系统”归集到信用中国(黑龙江),实时交互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省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发布,依托“信用中国”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及时予以公开。

(四)推动多渠道公开。 住建、国土资源、财政、国资等相关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本系统县(市)区各级业务部门建立完善各自的公开渠道,及时公开本部门制作、保存和监管的公共资源配置相关信息,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自身公开渠道,集成本系统各级相关信息公开发布,提高信息搜索的便利性和专业化。市、县政府要集成本级各业务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配置相关信息,进行统一公开发布。

(五)优化信息服务。 各公开主体在公开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时,应在原有依法公开渠道和方式不变的基础上,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将相关信息同步推送或交互到市政府门户网站、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黑龙江)、信用中国(黑龙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以及其他指定的网站。

六、公开时效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内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理由予以答复。

(一)住房保障领域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信息,涉及招标的相关信息,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数据规范要求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自收到起12小时内公开;采用电子邮件、电子介质、传真、纸质文本等形式提交或者直接录入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自核验确认起1个工作日内公开(核验确认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三)矿业权出让信息,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20个工作日前公开项目信息,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成交公示信息;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确认的,应在确定协议出让矿业权受让人和出让范围后、申请登记前公开相关信息;申请在先探矿权转让、探矿权转采矿权、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申请登记的以及转让矿业权确认公示的,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后,同时公开相关信息。

(四)政府采购信息,交易过程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和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自相关部门下发通知书起1个工作日内公开。

(五)国有产权交易信息,产权交易决策及批准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预披露);国有产权交易成交信息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予以公开;中介机构审计结果、项目信息、转让价格、交易价格等信息在产权转让挂牌公告期内公开。

(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数据规范要求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信息,自收到起12小时内公开;采用电子邮件、电子介质、传真、纸质文本等形式提交或者直接录入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信息,自核验确认起1个工作日内公开(核验确认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七、探索建立“黑名单”制度

积极探索把骗取公共资源等不良行为信息逐步纳入“黑名单”管理,相关信息由负责管理的部门分别公开,并及时推送至“信用佳木斯”网站向社会公布。

八、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 市政府办公室及各市县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协调各级发改、工信、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畜牧、商务、卫生计生、审计、国资、税务、林业等部门以及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监管机构,提出年度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标和具体工作安排,动态更新主动公开目录清单,畅通公开渠道,推动相关信息有效归集,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好政务舆情监测和回应,确保工作任务逐项得到落实。

(二)加强监督检查。 要定期对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市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负责对本系统各层级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管,市政府办公室对市、县(市)区政府集成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管,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公开时效、交易平台掌握信息报送和公开情况等。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将本领域工作进展情况报同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市政府督查室定期进行跟踪督办。

(三)做好考核评估。 市政府办公室及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加大考核力度,并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推动工作有效开展。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公开职责的,要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

 

 

               佳政办发〔2018〕23号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

公开的实施方案 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 》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9月4日

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

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对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外,都要依法及时予以公开,实行主动公开目录清单管理,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程公开、全程留痕。推进全市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形成合理交易价格,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和全要素生产率,扩大公众监督,增强公开实效,努力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公平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公开范围

本方案所称公共资源配置,是指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公有性、公益性,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分配事项,主要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障性住房分配、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等,纳入主动公开目录清单。

三、公开主体

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共资源配置涉及行政审批的批准结果信息由审批部门负责公开;公共资源项目基本信息、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由管理或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掌握信息的情况分别公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切实承担起工作职责,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该公开的信息坚决公开。

四、公开内容

(一)住房保障领域。 公开各市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方案信息,主要是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规划或方案等内容;公开各市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信息,主要是公开建设计划任务量、计划项目信息、货币化分配政策等内容;公开各市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完成情况信息,主要是公开计划任务完成进度、已开工项目基本信息、已竣工项目基本信息、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等内容;公开各市县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信息,主要是公开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改造结果等内容;公开各市县保障性住房分配情况信息,主要是公开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结果等内容;公开各市县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情况信息,主要是公开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发放对象、发放金额、发放程序、发放结果等内容。〔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 公开各市县土地供应计划信息,主要是公开土地供应总量、供应结构等内容;公开各市县土地出让公告信息,主要是公开出让方式、宗地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出让年限等内容;公开各市县土地成交公示信息,主要是公开受让单位、交易价格等内容;公开各市县土地供应结果信息,主要是公开土地坐落、面积、土地用途、供应方式等内容。〔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三)矿业权出让领域。 公开各市县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项目信息,主要是公开出让矿业权的基本情况、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资质条件、出让方式、获取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登记的起止时间及方法、确定中标人或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等内容;公开各市县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成交公示信息,主要是公开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成交时间、成交地点、中标或者竞得的简要情况、矿业权成交价格及缴纳时间等内容;公开各市县申请在先探矿权出让、探矿权转采矿权、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申请登记信息,主要是公开申请人名称、项目名称或者矿山名称、申请矿业权的取得方式、申请矿业权的范围、勘查开采矿种、开采规模等内容;公开各市县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确认公示信息,主要是公开受让人名称、项目名称或者矿山名称、拟协议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及地理位置、勘查开采矿种、开采规模等内容;公开各市县转让矿业权公示信息,主要是公开转让人名称、项目名称或者矿山名称、受让人名称、转让矿业权许可证号、转让矿业权的矿区(勘查区)资源储量情况、转让价格、转让方式等内容。〔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四)政府采购领域。 公开政府采购交易过程信息,主要是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内容;公开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信息,主要是公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监督检查处理决定等内容;公开考核集中采购机构的结果信息;公开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政府采购交易过程信息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和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由作出决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公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人及有关采购代理机构〕

(五)国有产权交易领域。 公开国有产权交易决策及批准信息,主要是公开转让方决策文件名称、批准单位名称等内容;公开国有产权交易中相关中介机构审计评估结果信息,主要是公开审计机构名称、审计结果、评估机构名称、评估基准日、评估结果等内容;公开国有产权交易项目信息,主要是公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转让方等内容;公开国有产权转让价格信息,主要是公开转让底价(起始价)等内容;公开国有产权交易价格信息,主要是公开成交金额等内容;公开国有产权交易成交信息,主要是公开合同金额、日期等内容。国有产权交易领域信息由产权持有单位负责公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产权持有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 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主要是公开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项目法人、建设期等内容;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主要是公开市场主体基础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日常监管信息以及经主管部门认定的红黑名单等内容;公开招标公告信息(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的,还应当公开资格预审公告),主要是公开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招标人及代理公司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开中标候选人信息,主要是公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业绩、资格能力条件以及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等内容;公开中标结果信息,主要是公开中标人相关信息、中标金额等内容;公开合同订立信息,主要是公开合同缔结人信息、合同标的、合同金额、执行期限等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信息中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信息由实施审批核准备案的部门负责公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由各级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公开;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信息、中标结果、合同订立信息由招标人或被授权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公开。〔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市直相关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或被授权的招标代理机构〕

五、公开渠道

(一)综合利用多种平台。 市县政府要建立统一公开窗口,对本级公共资源配置信息进行及时有效公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第一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各类信息,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积极利用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媒体、政务客户端等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开展在线服务,提升用户体验。

(二)构建数据共享体系。 积极探索构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共享体系,推动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领域信息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全部汇总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黑龙江)。

(三)充分依托信用平台。 各级公共资源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与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相关的信用信息要及时通过“黑龙江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填报系统”归集到信用中国(黑龙江),实时交互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省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发布,依托“信用中国”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及时予以公开。

(四)推动多渠道公开。 住建、国土资源、财政、国资等相关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本系统县(市)区各级业务部门建立完善各自的公开渠道,及时公开本部门制作、保存和监管的公共资源配置相关信息,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自身公开渠道,集成本系统各级相关信息公开发布,提高信息搜索的便利性和专业化。市、县政府要集成本级各业务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配置相关信息,进行统一公开发布。

(五)优化信息服务。 各公开主体在公开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时,应在原有依法公开渠道和方式不变的基础上,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将相关信息同步推送或交互到市政府门户网站、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黑龙江)、信用中国(黑龙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以及其他指定的网站。

六、公开时效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内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理由予以答复。

(一)住房保障领域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信息,涉及招标的相关信息,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数据规范要求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自收到起12小时内公开;采用电子邮件、电子介质、传真、纸质文本等形式提交或者直接录入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自核验确认起1个工作日内公开(核验确认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三)矿业权出让信息,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20个工作日前公开项目信息,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成交公示信息;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确认的,应在确定协议出让矿业权受让人和出让范围后、申请登记前公开相关信息;申请在先探矿权转让、探矿权转采矿权、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申请登记的以及转让矿业权确认公示的,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后,同时公开相关信息。

(四)政府采购信息,交易过程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和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自相关部门下发通知书起1个工作日内公开。

(五)国有产权交易信息,产权交易决策及批准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预披露);国有产权交易成交信息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予以公开;中介机构审计结果、项目信息、转让价格、交易价格等信息在产权转让挂牌公告期内公开。

(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数据规范要求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信息,自收到起12小时内公开;采用电子邮件、电子介质、传真、纸质文本等形式提交或者直接录入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信息,自核验确认起1个工作日内公开(核验确认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七、探索建立“黑名单”制度

积极探索把骗取公共资源等不良行为信息逐步纳入“黑名单”管理,相关信息由负责管理的部门分别公开,并及时推送至“信用佳木斯”网站向社会公布。

八、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 市政府办公室及各市县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协调各级发改、工信、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畜牧、商务、卫生计生、审计、国资、税务、林业等部门以及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监管机构,提出年度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标和具体工作安排,动态更新主动公开目录清单,畅通公开渠道,推动相关信息有效归集,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好政务舆情监测和回应,确保工作任务逐项得到落实。

(二)加强监督检查。 要定期对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市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负责对本系统各层级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管,市政府办公室对市、县(市)区政府集成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管,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公开时效、交易平台掌握信息报送和公开情况等。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将本领域工作进展情况报同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市政府督查室定期进行跟踪督办。

(三)做好考核评估。 市政府办公室及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加大考核力度,并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推动工作有效开展。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公开职责的,要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