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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来源 :信用佳木斯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8-07-16 05:25 打印

      佳政办规〔2018〕22号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黑政办发〔2014〕26号)和《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民规〔2017〕13号)精神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降低政府行政成本,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实施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深化服务型政府建设,以建立城乡均等化公共服务保障体制、健全公共服务体系为目标,不断创新和完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积极探索公共服务供给多元化,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的效率和质量,促进全市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 坚持深化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社分开,完善相关政策,进一步厘清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为社会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充分激发社会组织和市场活力,凡适合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尽可能交由社会组织承担。

——注重能力建设。通过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引导组织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优化内部管理,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专业和成本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坚持公开择优。通过公开公平、竞争择优方式选择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促进优胜劣汰,激发社会组织内在活力,实现健康发展。

——注重分类指导。遵循社会组织发展规律,区分社会组织功能类别、发展程度,结合政府购买服务需求,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三)主要目标。 “十三五”时期,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相关政策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逐步扩大,形成一批运作规范、公信力强、服务优质的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提供质量和效率显著提升。2018-2019年,试点推开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政府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相关制度初具雏形,总结试点经验,完善配套办法,落实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2020年,在全市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社会组织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社会组织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社会治理效果显著。

(四)主要任务。

 1. 探索建立公共服务需求征集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发现新增公共服务需求、促进供需衔接方面的积极作用。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探索由行业协会商会搭建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与行业企业沟通交流平台,邀请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及社会公益服务洽谈会等形式,及时收集、汇总公共服务需求信息,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反馈。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按规定程序适时将新增公共服务需求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加强管理,在实践中逐步明确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接的具体服务项目,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承接。

 2. 探索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多种有效方式。实施购买服务的各级政府部门(购买主体)要充分考虑公共服务项目特点,优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申报、预算编制、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等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纳入政府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综合考虑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质量标准和价格水平等因素,合理明确服务承接主体,并研究适当提高服务项目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简化政府购买服务采购方式变更的审核程序和申请材料要求,鼓励购买主体根据服务项目需求特点选择合理的采购方式。探索委托第三方承接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评审及日常管理。对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较小的公共服务项目、购买主体与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可适当延长履行期限,最长可以设定为3年。对有服务区域范围要求、市场竞争不充分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可以按规定采取将大额项目拆分采购、新增项目向不同的社会组织采购等措施,促进建立良性的市场竞争关系。对市场竞争较为充分、服务内容具有排他性并可收费的项目,鼓励在已发确定多个承接主体的前提下采取凭单制形式购买服务,购买主体向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发放购买凭单,由领受者自主选择承接主体为其提供服务并以凭单支付。

3. 推进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加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培训和示范平台建设、采取孵化培育、人员培训、项目指导、公益创投等多种途径和方式,进一步支持社会组织人才纳入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推动社会组织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为契机专业化发展,完善内部治理,做好社会资源动员和整合,扩大社会影响,加强品牌建设,发展人才队伍,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提供能力。鼓励在社区(乡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联合业务范围内的社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带动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4. 加强绩效管理。购买主体应当督促社会组织严格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及时掌握服务提供状况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发现并研究解决服务提供中遇到的问题,增强服务对象的获得感。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及指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畅通社会反馈渠道、将服务对象满意度作为一项主要的绩效指标、务实开展绩效评价,尽量避免增加社会组织额外负担。鼓励运用新媒体、新技术辅助开展绩效评价。积极探索推进第三方评价,充分发挥专业机构在绩效评价中的作用。积极探索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合同资金支付挂钩,建立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激励约束机制。

5. 加强信用信息公开。民政部门要结合法人库项目建设,提升全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系统功能,及时收录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用信息,并依托市信用数据交换平台,推进信用信息记录公开和共享。购买主体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时,要提高大数据运用能力,通过有关平台查询并使用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将其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有关购买主体要依法依规对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的失信社会组织追究责任,并及时将其失信行为通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逐步实现在政府网站公开。

二、基本内容

(一)购买主体。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主体为各级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二)承接主体。 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3. 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 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须的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 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按照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

7. 符合国家有关政社分开要求;

8.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符合上述资质要求,但不应对社会组织成立年限做硬性规定,对成立未满三年,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方面无不良记录的社会组织,应当允许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三)购买内容。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要求,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应结合政府购买服务要求和社会组织专业化优势,明确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支持重点。按照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原则,逐步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独特功能和作用,鼓励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公益慈善等领域的公共服务。在民生保障领域,重点购买社会事业、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服务项目。在社会治理领域,重点购买社区服务、社会工作、法律救援、矛盾调解等服务项目。在行业管理领域,重点购买行业规范、行业评价、行业统计、行业标准、职业评价、等级评定等服务项目。在公益慈善领域,重点购买扶贫济困、扶助老幼病残等服务项目。要公平对待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鼓励社会组织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公共服务行业和领域,形成公共服务供给的多元化发展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力度,逐步提高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份额或比例。政府新增公共服务支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安排的部分,向社会组织购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四)工作流程。  

1. 确定购买项目。有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需求的相关部门应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提出拟购买服务项目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项目及其预算进行审核后纳入部门预算。

2. 确定购买方式。要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针对服务项目的不同特点,探索与之相适应的采购方式。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中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并实施政府采购,购买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购买,达到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实行招标采购。

3. 签订合同。实施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部门根据政府采购结果,与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确定购买服务项目的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及时与该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合同中应该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和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合同中除应明确服务范围、要求、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外,还应按照资金支付与服务质量挂钩原则明确支付方式。购买主体将合同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承接主体要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确保服务的数量、质量等达到预期目标。购买主体应当按照购买合同规定的服务标准组织履约验收,验收完成后,购买主体应当将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

4. 信息发布。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非政府采购项目,由购买主体统一向社会公开发布。

5. 组织实施。服务提供机构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各项服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时效。实施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部门要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实行跟踪监管,依据合同约定条款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检查、验收。要建立应急工作机制,制定应急服务预案,应对服务过程中的特殊情况。

6. 资金安排。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费用统一纳入财政预算,按财政预算的要求实施管理。年初预算未作安排但工作必须开展的项目,经批准,可在部门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合同约定支付。在服务事项评估结束后,根据评估结果按合同约定支付资金。对资金量大、履约周期长的项目,可根据合同约定分期支付。

(五)评估标准和方式。

1. 评估标准。建立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主要包括服务供应方的资质能力、服务质量标准、服务计量标准、服务成果评价标准。以绩效评估为原则,由相关部门根据行业特点进行设置。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购买主体及相关机构加强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监管和绩效评价,在推广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对守信社会组织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社会组织予以限制和禁止。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完善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协助核实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及时收录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绩效评价结果和对违法社会组织的处罚决定等内容,每年按时向社会公布社会组织名录和信用记录。有关部门要将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情况纳入评估和执法工作体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监管力度。

2. 评估方式。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审计监督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资金使用绩效和社会效益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购买主体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围绕政府购买服务流程、专业方法、质量控制、监督管理、需求评估、成本核算、招投标管理、绩效考核、能力建设等环节,制定相关标准,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政府购买服务标准体系。

评估采用内外部评估机制相结合的方式。内部评估为每年年终(年中)由相关政府部门依据合同要求,按照评估标准对购买服务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外部评估为引入第三方组织对购买服务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同时接受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业务管理。 各级政府部门负责本系统范围内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的管理,规范合同管理,避免服务协议签订、履行的风险,杜绝无书面合同和事后补约情况的发生。对服务过程进行跟踪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服务质量和服务产品的按时交付。

(七)职责分工。 各级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1. 各级政府要在政策制定、资金扶持、人才培养等方面积极指导、支持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

2.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按上级财政部门要求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明确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职能转变要求、财力水平、事业单位改革和公众需求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审核批准部门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监督、指导购买主体依法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采购管理、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财力状况,科学合理安排相关支出预算。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安排专项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要结合当年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列入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并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3. 民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指导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加强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推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培训、反馈、示范等相关支持机制建设,鼓励购买主体结合绩效评价开展项目指导。民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指导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将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用记录纳入年度报告、抽查审计、评估等监管体系,做好公益类社会力量承接主体资质认定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4.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提供与政府职能转变和事业单位改革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推进和绩效评价工作。

5.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审计,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6. 购买主体要切实履行服务项目管理责任,加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并通过中期检查、验收管理等方式,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约、规范操作、按时保质完成服务项目。

7. 承接主体职责:提供真实可靠的项目申报材料;按合同规定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落实项目实施的各项条件和配套资金;对获准使用的专项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按要求提供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成果总结等其他材料。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把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扎实推进。要加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充分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大力宣传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有关政策要求,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

(二)完善工作机制。 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推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培训、反馈、示范等相关支持机制建设,鼓励购买主体结合绩效评价开展项目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财力状况,科学合理安排相关支出预算。购买主体应当结合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项目所需支出。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安排专项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

(三)强化监督管理。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相关信息,方便社会组织查询,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凡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该公示的要做好事前公示,加强项目成本核查和受益评估工作。各级民政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用记录纳入年度报告、抽查审计、评估等监管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确保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的全过程监督,防止暗箱操作,层层转包等问题。要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审计力度,及时处理涉及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投诉举报,严肃查处借政府购买服务之名进行利益输送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7月15日

 

 

      佳政办规〔2018〕22号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黑政办发〔2014〕26号)和《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民规〔2017〕13号)精神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降低政府行政成本,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实施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深化服务型政府建设,以建立城乡均等化公共服务保障体制、健全公共服务体系为目标,不断创新和完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积极探索公共服务供给多元化,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的效率和质量,促进全市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 坚持深化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社分开,完善相关政策,进一步厘清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为社会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充分激发社会组织和市场活力,凡适合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尽可能交由社会组织承担。

——注重能力建设。通过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引导组织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优化内部管理,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专业和成本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坚持公开择优。通过公开公平、竞争择优方式选择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促进优胜劣汰,激发社会组织内在活力,实现健康发展。

——注重分类指导。遵循社会组织发展规律,区分社会组织功能类别、发展程度,结合政府购买服务需求,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三)主要目标。 “十三五”时期,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相关政策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逐步扩大,形成一批运作规范、公信力强、服务优质的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提供质量和效率显著提升。2018-2019年,试点推开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政府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相关制度初具雏形,总结试点经验,完善配套办法,落实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2020年,在全市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社会组织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社会组织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社会治理效果显著。

(四)主要任务。

 1. 探索建立公共服务需求征集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发现新增公共服务需求、促进供需衔接方面的积极作用。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探索由行业协会商会搭建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与行业企业沟通交流平台,邀请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及社会公益服务洽谈会等形式,及时收集、汇总公共服务需求信息,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反馈。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按规定程序适时将新增公共服务需求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加强管理,在实践中逐步明确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接的具体服务项目,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承接。

 2. 探索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多种有效方式。实施购买服务的各级政府部门(购买主体)要充分考虑公共服务项目特点,优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申报、预算编制、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等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纳入政府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依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综合考虑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质量标准和价格水平等因素,合理明确服务承接主体,并研究适当提高服务项目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简化政府购买服务采购方式变更的审核程序和申请材料要求,鼓励购买主体根据服务项目需求特点选择合理的采购方式。探索委托第三方承接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评审及日常管理。对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较小的公共服务项目、购买主体与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可适当延长履行期限,最长可以设定为3年。对有服务区域范围要求、市场竞争不充分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可以按规定采取将大额项目拆分采购、新增项目向不同的社会组织采购等措施,促进建立良性的市场竞争关系。对市场竞争较为充分、服务内容具有排他性并可收费的项目,鼓励在已发确定多个承接主体的前提下采取凭单制形式购买服务,购买主体向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发放购买凭单,由领受者自主选择承接主体为其提供服务并以凭单支付。

3. 推进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加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培训和示范平台建设、采取孵化培育、人员培训、项目指导、公益创投等多种途径和方式,进一步支持社会组织人才纳入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推动社会组织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为契机专业化发展,完善内部治理,做好社会资源动员和整合,扩大社会影响,加强品牌建设,发展人才队伍,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提供能力。鼓励在社区(乡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联合业务范围内的社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带动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4. 加强绩效管理。购买主体应当督促社会组织严格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及时掌握服务提供状况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发现并研究解决服务提供中遇到的问题,增强服务对象的获得感。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及指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畅通社会反馈渠道、将服务对象满意度作为一项主要的绩效指标、务实开展绩效评价,尽量避免增加社会组织额外负担。鼓励运用新媒体、新技术辅助开展绩效评价。积极探索推进第三方评价,充分发挥专业机构在绩效评价中的作用。积极探索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合同资金支付挂钩,建立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激励约束机制。

5. 加强信用信息公开。民政部门要结合法人库项目建设,提升全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系统功能,及时收录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用信息,并依托市信用数据交换平台,推进信用信息记录公开和共享。购买主体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时,要提高大数据运用能力,通过有关平台查询并使用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将其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有关购买主体要依法依规对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的失信社会组织追究责任,并及时将其失信行为通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逐步实现在政府网站公开。

二、基本内容

(一)购买主体。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主体为各级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二)承接主体。 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3. 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 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须的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 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按照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

7. 符合国家有关政社分开要求;

8.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符合上述资质要求,但不应对社会组织成立年限做硬性规定,对成立未满三年,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方面无不良记录的社会组织,应当允许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三)购买内容。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要求,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应结合政府购买服务要求和社会组织专业化优势,明确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支持重点。按照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原则,逐步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独特功能和作用,鼓励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公益慈善等领域的公共服务。在民生保障领域,重点购买社会事业、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服务项目。在社会治理领域,重点购买社区服务、社会工作、法律救援、矛盾调解等服务项目。在行业管理领域,重点购买行业规范、行业评价、行业统计、行业标准、职业评价、等级评定等服务项目。在公益慈善领域,重点购买扶贫济困、扶助老幼病残等服务项目。要公平对待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鼓励社会组织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公共服务行业和领域,形成公共服务供给的多元化发展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力度,逐步提高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份额或比例。政府新增公共服务支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安排的部分,向社会组织购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四)工作流程。  

1. 确定购买项目。有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需求的相关部门应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提出拟购买服务项目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项目及其预算进行审核后纳入部门预算。

2. 确定购买方式。要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针对服务项目的不同特点,探索与之相适应的采购方式。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中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并实施政府采购,购买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购买,达到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实行招标采购。

3. 签订合同。实施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部门根据政府采购结果,与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确定购买服务项目的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及时与该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合同中应该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和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合同中除应明确服务范围、要求、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外,还应按照资金支付与服务质量挂钩原则明确支付方式。购买主体将合同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承接主体要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确保服务的数量、质量等达到预期目标。购买主体应当按照购买合同规定的服务标准组织履约验收,验收完成后,购买主体应当将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

4. 信息发布。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非政府采购项目,由购买主体统一向社会公开发布。

5. 组织实施。服务提供机构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各项服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时效。实施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部门要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实行跟踪监管,依据合同约定条款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检查、验收。要建立应急工作机制,制定应急服务预案,应对服务过程中的特殊情况。

6. 资金安排。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费用统一纳入财政预算,按财政预算的要求实施管理。年初预算未作安排但工作必须开展的项目,经批准,可在部门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合同约定支付。在服务事项评估结束后,根据评估结果按合同约定支付资金。对资金量大、履约周期长的项目,可根据合同约定分期支付。

(五)评估标准和方式。

1. 评估标准。建立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主要包括服务供应方的资质能力、服务质量标准、服务计量标准、服务成果评价标准。以绩效评估为原则,由相关部门根据行业特点进行设置。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购买主体及相关机构加强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监管和绩效评价,在推广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对守信社会组织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社会组织予以限制和禁止。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完善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协助核实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及时收录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绩效评价结果和对违法社会组织的处罚决定等内容,每年按时向社会公布社会组织名录和信用记录。有关部门要将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情况纳入评估和执法工作体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监管力度。

2. 评估方式。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审计监督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资金使用绩效和社会效益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购买主体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围绕政府购买服务流程、专业方法、质量控制、监督管理、需求评估、成本核算、招投标管理、绩效考核、能力建设等环节,制定相关标准,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政府购买服务标准体系。

评估采用内外部评估机制相结合的方式。内部评估为每年年终(年中)由相关政府部门依据合同要求,按照评估标准对购买服务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外部评估为引入第三方组织对购买服务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同时接受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业务管理。 各级政府部门负责本系统范围内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的管理,规范合同管理,避免服务协议签订、履行的风险,杜绝无书面合同和事后补约情况的发生。对服务过程进行跟踪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服务质量和服务产品的按时交付。

(七)职责分工。 各级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1. 各级政府要在政策制定、资金扶持、人才培养等方面积极指导、支持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

2.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按上级财政部门要求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明确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职能转变要求、财力水平、事业单位改革和公众需求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审核批准部门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监督、指导购买主体依法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采购管理、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财力状况,科学合理安排相关支出预算。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安排专项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要结合当年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列入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并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3. 民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指导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加强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推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培训、反馈、示范等相关支持机制建设,鼓励购买主体结合绩效评价开展项目指导。民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指导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将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用记录纳入年度报告、抽查审计、评估等监管体系,做好公益类社会力量承接主体资质认定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4.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提供与政府职能转变和事业单位改革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推进和绩效评价工作。

5.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审计,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6. 购买主体要切实履行服务项目管理责任,加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并通过中期检查、验收管理等方式,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约、规范操作、按时保质完成服务项目。

7. 承接主体职责:提供真实可靠的项目申报材料;按合同规定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落实项目实施的各项条件和配套资金;对获准使用的专项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按要求提供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成果总结等其他材料。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把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扎实推进。要加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充分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大力宣传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有关政策要求,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

(二)完善工作机制。 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推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培训、反馈、示范等相关支持机制建设,鼓励购买主体结合绩效评价开展项目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财力状况,科学合理安排相关支出预算。购买主体应当结合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项目所需支出。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安排专项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

(三)强化监督管理。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相关信息,方便社会组织查询,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凡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该公示的要做好事前公示,加强项目成本核查和受益评估工作。各级民政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用记录纳入年度报告、抽查审计、评估等监管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确保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的全过程监督,防止暗箱操作,层层转包等问题。要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审计力度,及时处理涉及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投诉举报,严肃查处借政府购买服务之名进行利益输送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