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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佳木斯市博物馆关于征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代表性见证物的通知

来源 :市委宣传部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0-07-09 15:26 打印

按照国家文物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代表性见证物征集和保存工作的通知》和省市相关要求,为加强当代物证保存,为未来记录现在,现面向各单位和个人征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代表性见证物,相关要求如下:

一、征集范围

1、实物类。抗击疫情相关的防护用具(在不影响防控物资储备的前提下征集未使用过的)、诊疗记录、请战书、火线入党申请书、日记本、报名参战的微信截图、防疫管控工作笔记以及小区进出证、工作证、登记表、测温仪、袖章袖标、消毒用具、宣传横幅、捐赠物品的外包装、捐赠品清单、社区隔离用设备、抗疫物资生产记录等;

2、文件文书类。疫情防控工作下发的公告、完整的疫情发布资料、宣传海报、有关新型冠状肺炎的科普材料、强制休息令、强制陪伴令、捐赠物品的发货单、个人捐款证明等;

3、图像、音频视频类。反映抗击疫情典型人物、典型事迹的摄影作品、录音、录像、小视频、纸媒报道等;

4、艺术作品类。为表现抗击疫情创作的绘画、书法、诗歌手稿、歌曲手稿等;

5、其它具有独特价值以及重大意义的实物。 

二、征集方式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条例》以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2、接受个人的无偿捐赠。

3、提供者须对照片、视频、实物进行简要描述,包括时间、人物事件等基本要素,并留下捐赠人姓名、联系方式。

4、实物捐赠(邮寄)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博物馆(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东路52号)。

联系人:贺春艳,18904545750;

王诗茹:18246364132,邮箱:1820396735@qq.com

三、相关要求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代表性见证物征集过程中,请注意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管理。所保存的实物,应是已经过专业消毒处理的物品,避免因藏品征集造成人员聚集和直接接触,对征集保存的见证物建立明细,移交至我市博物馆统一收藏保管。

 

佳木斯市博物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