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信用办发〔2020〕17号
关于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即惩戒”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建三江管理委员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关于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即惩戒”工作的通知》(黑诚信办发〔2020〕13号),牢固树立“共享即惩戒”理念,现就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运用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快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丰富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范围
(一)不断扩大归集信用信息主体范围。全量归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以归集企业信用信息为重点,特别是完善小微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及时归集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各类组织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息和警示信息。各类商(协)会和其他行业组织加强本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会员单位和本行业单位信用记录,积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二)拓展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内容。依法归集公共信用信息,依据法律法规和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结合国家发改委相关目录、参照《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归集目录(2020年版)》,制订《佳木斯市市级部门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归集目录(2020版)》。主动引导市场主体填报自愿注册信息,鼓励市场主体在信用网站或其他渠道上自愿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作出公开信用承诺,授权网站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和应用。鼓励市场主体自主公示信用承诺信息,各县(市)区要制定行政审批信用承诺事项清单,逐项列明事项名称、审批条件、承诺要件、承诺时限、承诺类型、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同时根据权责变化进行动态调整。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做出承诺,承诺内容可参考行政审批信用承诺书。
(三)规范信用信息归集渠道。各县(市)区、各部门、社会机构和其他组织可根据系统条件和业务需要,采用前置机共享、数据接口共享和数据交换平台共享等方式依据共享目录与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交换共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完善数据报送机制,确保数据报送常态化。充分发挥行业商(协)会引领作用,组织会员单位推动开展自愿注册,作出自主承诺,实现由法律法规归集市场主体自愿注册、自主承诺并重转变,由政府依法归集向发挥市场主体力量、行业引领并重转变,由各部门自行公示向自行公示与信用网站集中公示并重转变。
二、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四)健全市场主体信用承诺专栏。通过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黑龙江佳木斯)”网站和各县(市)信用门户网站将市场主体依约定进行的信用承诺相关内容进行公开公示。广泛组织各行业、各领域信用承诺,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实现线上线下承诺充分结合。
(五)推广黑龙江“码上诚信”(HCC)。按照我省统一部署,逐步推广应用黑龙江“码上诚信”(HCC),利用数据可视化服务创新政府市场服务模式,提升治理能力、提高经济社会运行效率。各县(市)区做好当地市场主体、辖区内各系统进行信息归集和对接工作,通过电视、报纸、网络、公众微信号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报道。
(六)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查询报告内容。规范信用查询报告标准,在原有信用查询报告基础上丰富信用报告内容。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应用信用查询报告。扩大政府部门在资质审核、行政审批中的应用信用查询报告范围。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大厅设置信用核查专区,明确查询条件,方便查询引导,强化信用宣传。
三、积极拓展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
(七)强化对市场主体承诺监督。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力量,广泛动员各界对承诺信息和自愿注册信息监督,积极探索与相关部门投诉监督平台对接机制,对承诺信息发生投诉举报并经核查属实的,将违约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平台。发挥各类商(协)会行业自律作用,加强对会员履约情况的监督,并将监督结果纳入会员信用记录。强化各级营商环境监督员作用,将自愿注册和自主承诺履约情况纳入监督范围。
(八)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在政务领域中的应用。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依法依规有效地利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在评比表彰、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招投标以及向社会委托、发包政府公共服务项目等行政管理活动中查询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或使用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做到“逢办必查”。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建立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为诚信主体以及积极履行自主承诺的市场主体,提供绿色通道、简化程序和容缺受理等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分级分类监管、限制其获得公共资源的资格等约束措施。拓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市场主体主动承诺、行业信用承诺、信用修复承诺等各类信用承诺信息及其履行信息的数据归集应用。积极探索合同履约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应用。
四、广泛构建“共享即惩戒”大格局
(九)加强统筹协调。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监督有关部门梳理国家部委文件,出台对应的联合惩戒备忘录和“红黑名单”认定办法,进一步规范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和程序,建立联合奖惩《对象清单》和《措施清单》,完成与政务一体化平台对接,将清单嵌入办事流程,实现信用信息自动核查、自动拦截、自动奖惩、自动监管、自动反馈。
(十)强化工作节点。到2020年底前,全市范围内建立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和信息应用规范制度,到2021年6月底前,全市范围内实现构建全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和应用机制。
(十一)加强总结宣传。各县(市)区要及时总结工作推进中的方法措施、取得成效等,充分运用各级各类网站、报纸、电视、广播、微信公众号以及新媒体等方式更新发布本地运用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快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和应用,实施“共享即惩戒”的成效做法,展示本地的工作动态和工作成果。
佳木斯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