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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佳木斯市医保经办中心服务好差评制度

来源 :市直-医保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01-12 11:02 打印

佳木斯市医保经办中心服务好差评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家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工作要求和省、市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相关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局政务服务水平,营造良好医疗保障营商环境,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医保经办中心“好差评”制度适用于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所有工作人员。

二、评价主体以医保参保单位和广大办事群众为主,政务服务中心和大厅办监督为辅。

三、评价内容包括工作纪律、业务水平、网办能力、仪容仪表、服务礼仪、卫生环境等方面。

四、评价方法:医保经办中心将实行多种服务评价渠道,通过办事群众满意度和窗口评价器实时评价;摆放意见箱,方便群众对医疗保障服务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设立投诉机制,通过投诉处理反馈渠道,及时发现工作服务短板;通过政务服务中心及大厅办监督检查日常工作情况进行内部评价。

五、评价结果分为非常满意、满意、一般、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档次。

六、保障措施

(一)大厅办联合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经办窗口“好差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逐步完善经办中心“好差评”实施措施,通过网络、新媒体、窗口实时评价等多渠道建立完善信息评价系统,让服务评价工作形成常态化。

(三)“好差评”制度将按月统计评价情况并通报,实行按季度评价和年度评价汇总评分。

七、评价结果的使用

(一)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各相关科室。各科室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进行整改,综合办对整改情况进行督导。

(二)大厅办将“好差评”评价结果作为经办中心年度专项窗口工作考核内容,作为窗口工作人员个人年度考核重要内容。

(三)办事群众开展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投诉实行实名制,方便对评价意见进行核实确认或回访,对差评与投诉进行核实并妥善解决。经办中心应对评价人员信息负责保密,未经当事人允许,不得将透露评价人信息。

(四)如果发现责任科室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要启动问责机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通报。

(五)对“好差评”服务评价分数较低的工作人员将列为重点测评对象,并要求学习整改。对长期服务评价挂末的工作人员,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照作风纪律相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六)医保经办中心将通过文件、微信工作群、会议形式对“好差评”评价结果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