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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市司法局办公室关于建立公共法律服务领域信用承诺制度

发文机构:信用佳木斯 来源 :市直-司法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0-08-25 19:55 打印

市司法局办公室关于建立公共法律服务

领域信用承诺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佳木斯市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现就建立我局公共法律服务领域信用承诺制度如下:

一、信用承诺的对象

信用承诺对象主要包括:律师事务所、律师、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公证机构、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信用承诺的内容

信用承诺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承诺本单位(个人)提供给注册登记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依法开展法律服务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承诺本单位(个人)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五)承诺本单位(个人)将按照《黑龙江省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要求,向社会公示信用信息;

(六)承诺本单位(个人)在信用中国(黑龙江佳木斯)网站中无违法违规、较重或严重失信记录;

(七)失信主体承诺本单位(个人)依法依规接受处罚、主动积极整改、不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今后全面做到履约守信等;

(八)承诺本单位(个人)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若违背承诺约定,经查实,愿意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相应的规定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愿按照《黑龙江省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违背承诺约定行为作为失信信息,记录到市信用信息平台,并予以公开。

三、信用承诺的工作程序

1.从2020年9月1日起,各部门全面实行向申请人告知制度。各部门在受理公共法律服务领域行政管理事项时,应告知信用承诺的对象在知晓公共法律服务活动中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在信用建设方面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后按照《承诺书》(参考文本详见附件)进行承诺。信用对象为机构的,应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信用承诺对象为个人的,须经本人签名。承诺对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个人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重新作出信用承诺。

2.《承诺书》由信用承诺对象填写,一式两份,一份由信用承诺对象留存、一份交部门保存。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落实专人,积极推动信用承诺制度,确保信用承诺工作有序推进;

(二)各部门要加强行政审批人员、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管理人员、信息技术保障人员业务培训,使之熟知规则、熟知流程,全面提升管理效能;

(三)各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信用承诺宣传,引导公共法律服务领域主体了解信用承诺的内容和要求,引导作出信用承诺,增强诚信自觉性和自律意识。

附件:1.承诺书(单位)

   2.承诺书(个人)

佳木斯市司法局办公室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

承诺书(单位)

申请人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区划代码:

主管部门:

承诺内容:

(一)承诺本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承诺本单位提供给注册登记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承诺本单位严格依法开展法律服务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承诺本单位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五)承诺本单位按照《黑龙江省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要求,向社会公示信用信息;

(六)承诺本单位在信用中国(黑龙江佳木斯)网站中无违法违规、较重或严重失信记录;

(七)承诺本单位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若违背承诺约定,经查实,愿意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相应的规定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愿按照《黑龙江省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违背承诺约定行为作为失信信息,记录到市信用信息平台,并予以公开。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承诺日期:                         


 

 

 

 

 

 

 

 

 

 

附件2

承诺书(个人)

申请人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承诺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行政区划代码:

主管部门:

承诺内容:

(一)承诺本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承诺本人提供给注册登记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承诺本人严格依法开展法律服务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承诺本人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五)承诺本人按照《黑龙江省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要求,向社会公示信用信息;

(六)承诺本人在信用中国(黑龙江佳木斯)网站中无违法违规、较重或严重失信记录;

(七)承诺本人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若违背承诺约定,经查实,愿意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相应的规定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愿按照《黑龙江省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违背承诺约定行为作为失信信息,记录到市信用信息平台,并予以公开。

 

 

本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