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民政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民政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我市民政事业沿着法治化轨道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佳木斯市关于规范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我市民政行业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
一、“红黑名单”认定
民政行业守信“红名单”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事民政工作的人员因民政工作规范、成效显著受到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表彰、奖励的相关信息。
民政行业失信“黑名单”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事民政工作的人员因民政工作不力、发生民政违法违纪问题受到各级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民政行业“红黑名单”的认定工作,各职能科室应在作出表彰、奖励和行政处罚的5个工作日内,对照有关规定,拟定“红黑名单”,履行报批手续。 市民政局负责本地民政行业“红黑名单”的认定工作。
二、“红黑名单”发布
(一)承办部门
市民政局为全市民政行业“红黑名单”的承办主体,负责该名单的收集、审查、发布工作。并将本项工作与民政信用信息报送工作相结合,每半年集中向上级主管单位报送一次。
(二)发布形式
市民政局对“红黑名单”审核后,及时上传“信用龙江”,与平台对接。
(三)发布内容
民政行业“红黑名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法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奖励(处罚)形式、奖励(处罚)内容、奖励(处罚)日期、奖励(处罚)有效截止期、奖励(处罚)文号、奖励授予(处罚实施)机构等信息。
2.个人:姓名、身份证号、所属单位名称、所属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奖励(处罚)形式、奖励(处罚)内容、奖励(处罚)日期、奖励授予(处罚实施)机构等信息。
3.民政行业失信“黑名单”还应包括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信息。
(四)发布期限
1.民政行业“红名单”信息的公布期限为守信行为持续期或荣誉事项有效期。
2.民政行业“黑名单”信息的公布期限为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5年。
3.公布期限届满后,“红黑名单”信息转入后台数据库及内部管理平台集中管理,永久保存。
三、“红黑名单”应用
(一)对公布期限内列入守信“红名单”的单位及个人,一般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激励:
1.在全市民政系统评先评优时,予以优先考虑;
2.在个人民政专业职称评定时,予以优先考虑;
3.在市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
4.根据法律、法规可以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
(二)在公布期限内列入民政行业失信“黑名单”的单位及个人,一般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惩戒:
1.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社会组织。将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发起人,担任法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做为社会组织成立的条件,予以公布。及时查收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在设立时对发起人、拟任社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进行比对。失信被执行人为法人的,限制其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并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责任单位:社会间组织管理局)
2.重点监管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社会组织。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担任法定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社会组织进行监管,依法责令其更换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并限制提升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同时将该类社会组织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责任单位:社会组织管理局)
3.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采购和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在订立采购合同或者拟定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时,将供应商或参与商为非失信被执行人作为重要的合同条件。在资格审查时,对供应商或者参与商的信用情况进行审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已参与的,依照合同约定予以解除。(责任科室:计划财务科、各相关科室及单位)
4.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和部分社会保障资金支持。限制失信被执行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社会组织、养老机构和组织、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申请政府补助或者其他支持资金。加强对属于低保、低收入家庭的失信被执行人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予以清退,对恶意骗保及出具伪证的及时记入征信系统。(责任单位:社会组织管理局、养老服务科、低保局)
5.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获得荣誉。在开展“中华慈善奖”等慈善类表彰的评选推荐工作中,严格把关,对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及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取消该机构或个人参加慈善类奖项评选资格;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取得慈善类奖项的,予以撤销。(责任科室:社会组织管理局)
6.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评先、评优、晋职晋级。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工作人员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评先、评优时应当重点考虑其失信情况;晋职晋级时,应当将失信情况作为参考。(责任科室:机关党委)
7.限制入党或者党员的特别限制。将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及不合格党员认定、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责任科室:机关党委)
8.依法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等部门查询确认失信被执行人婚姻登记、住所门牌、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信息的查阅;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时将部分信息查询权限开放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责任单位:社会事务科、区划地名科、低保局)
(三)民政行业“红黑名单”公布期限届满后,不再作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依据。
四、“红黑名单”异议处理
(一)自主调整
民政系统“红黑名单”认定依据被撤销、变更的,应及时在“市民政信用信息汇集系统”平台上删除、变更相关信息。
(二)异议处理
单位和个人认为市民政局公布的“红黑名单”信息存在错误、遗漏、不当公开,或者超过公开期限仍未删除、变更的,可以向市民政局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民政局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经调查核实,发现确有错误或者遗漏的,市民政局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
经核查,确认信息准确无误的,市民政局不予变更,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核查结果。
五、信用修复
一是通过主动修复在“黑名单”有效期届满前提前退出,提前退出需经市民政局同意;二是具体操作按《佳木斯市关于规范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及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执行;三是待“黑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四是“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对于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主体,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
信用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前提和基础,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民政系统各单位应充分认识加强民政信用体系建设的意义,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民政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不断加大民政诚信宣传力度,通过开展正面激励和反面典型教育活动,引导全市民政行业诚实守信,牢固树立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
(二)严守程序
要严格执行民政行业“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修复和退出等程序,确保相关信息准确、完整,实现民政信用体系建设公开、透明。民政系统各单位在开展目标管理考核、评先评优、执法检查时,要注重“红黑名单”的应用,将“红黑名单”的比对作为相关工作程序的必要环节,准确实施相应的奖惩措施,建立起“守信得益”、“失信受限”的长效机制。
(三)加大宣传
要不断深化民政普法宣传,特别是要加强民政信用体系建设的宣传力度,树立民政事业权威,增强其社会影响力。要积极帮助群众掌握查询民政行业“红黑名单”的方法、途径,方便群众及时了解相关信息,保障其知情权和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