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中国(黑龙江佳木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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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

来源 :县区-抚远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01-22 15:44 打印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行业领域信用监管,促进行业领域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将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所有市场主体(包含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的综合监督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进行统一归集、公示,有效运用信用等级评定手段,建立健全红黑名单制度、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实行行业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第三条  行业领域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行政相对人的信用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信用等级的活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分四个途径进行采集,即:(1)注册登记时的原生性信息;(2)年度报告发生的再生性信息;(3)有关日常巡查和监管执法过程中产生的信用评价的发生性信息;(4)市场主体获得荣誉、奖励、表彰等荣誉性信息。行业领域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信用等级。

第四条  行业领域信用等级评定根据一年内量化分级、许可管理、经常性行业相关监督、投诉举报、行业相关监测、行政处罚和公众评价综合评定。

第五条  行业领域信用等级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为信用良好;B级为一般失信;C级为严重失信。

第六条 信用等级的认定:

(一)A级信用优良行为应当具备条件为对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示范带动作用,或受到市场监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表彰、奖励和扶持的市场主体。

(二)B级一般失信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其中一个条件:

1.一年内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累计次数3次(不含)以内的;

2.一年内发生行政处罚案件3次(不含)以内,且罚没款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3.一年内违反许可承诺书3次(不含)以内的;

(三)C级严重失信行为应当具备条件为对具有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违背诚信守诺原则、弄虚作假等行为,并被市场监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认定为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

第七条  对信用等级低、投诉举报多、列入异常名录或发生过严重违法违规等情况的监管对象,要增加日常检查和随机抽查力度,实行动态监管。

第八条  行业领域综合监督根据职责权限,遵循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精神,对行政相对人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

第九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A级的行政相对人,对其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实行优先办理各类涉及行业领域相关事项等激励措施。

第十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B级的行政相对人,采取下列措施:

(一)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检的重点对象。

(二)加强对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分类培训和指导。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C级的行政相对人,除采取上述第十条所列措施外,可实施以下措施,以引导行政相对人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遵从度:

(一)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和监控。

(二)建立工作约谈制度,对行政相对人的失信行为进行约谈提醒,敦促其严格经营、诚信守法,并限期整改。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监督渠道和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行业领域信用监管。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及时予以曝光,鼓励守信行为,对信用良好的行政相对人给予优惠和鼓励政策。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