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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11-24 14:35 打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佳木斯市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2日

佳木斯市推行行政审批信用

承诺制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发挥信用基础性作用,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探索实施“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的新型监管模式。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履约践诺为着力点,推动形成流程优化、标准公开、高效便民、信用监管、风险可控的治理模式,让守信者享受更便利的审批服务,对失信者实行“共享即惩戒”,提升企业和群众诚信守约意识,着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极简审批服务工作机制,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二、基本内涵及适用范围

(一)基本内涵。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以下简称信用承诺制)是以信用为基础,以更快更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的新型行政审批工作机制,其体现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向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其办理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失信违诺法律后果,申请人就其符合办理条件、按约定提交相关材料及失信违诺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签署信用承诺书,且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办理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不会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申请,行政机关可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二)事项适用范围。坚持“应施尽施、能施则施”“你承诺、我审批,你失信、我撤销”“谁承诺、谁践诺、谁履职、谁负责”的原则,大力推行容缺式受理、告知承诺制、办照即经营、承诺即换证、承诺即开工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明确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审批事项,直接纳入适用事项范围。审批只需进行程序性审查,重点是在审批后进行监管的;被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或者达到条件、标准,申请人可以作出判断的;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可纳入适用事项范围。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意识形态安全、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行政审批事项不适用信用承诺制。

(三)申请人范围。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信用承诺制。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承诺制或一般程序办理方式,行政机关不得强制干预、限制。

三、主要任务

(一)公布承诺事项清单。坚持成熟一批、公布一批、实施一批。各县(市)区、建三江农科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梳理适用信用承诺制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并在本级政府及相关网站公布。

1.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梳理本部门信用承诺事项清单。经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2.各县(市)区政府、建三江管委会负责批准公布本级信用承诺事项清单,同步报市政府(径送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细化承诺细则及规范文本。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与省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在严格执行省主管部门制定的本系统、本行业信用承诺制实施细则、信用承诺告知书和信用承诺书基础上,细化本部门信用承诺制实施细则及规范文本,并指导县(市)区政府、建三江管委会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三)明确告知和承诺内容。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同步编制与事项清单相对应的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告知书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书。事项清单经市政府批准公布后,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告知书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书规范文本在市政务服务网、信用中国(黑龙江佳木斯)、政务服务大厅等网站、场所公布,便于申请人查阅和下载。

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告知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时限,作出不实承诺和失信违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不得存在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

行政审批信用承诺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已知晓告知的全部事项、所承诺的内容和填写的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身份证号),已符合相关许可条件,并在约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承诺无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不存在曾作出虚假信用承诺等情形,同意按相关规定将行政审批信用承诺书公开并接受监督,愿意承担不实承诺和失信违诺的法律责任等。

(四)信用承诺办理流程。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面标准、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学编制工作流程,应当包含以下基本程序:

1.申请、告知与承诺。对申请人当面递交可以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市信用信息平台核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信用承诺制要求。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告知书内容一次性告知,并当场提供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告知书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书,指导其如实填写行政审批信用承诺书;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告知其按一般程序办理。对申请人网上提交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的,参照线下告知程序。对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告知书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书,参照线下告知程序。

2.受理、审查与决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经申请人签章的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告知书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适用信用承诺制情形,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当场作出书面行政审批决定,依法送达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告知书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并各保存一份。行政审批信用承诺书经申请人签字盖章后由行政机关保存。

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实行退出机制,在行政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前,申请人可以申请撤回行政审批信用承诺书,撤回后信用承诺办理自行终止。

3.公示与践诺。行政机关应当将签字确认的行政审批信用承诺书及事中事后监管的申请人践诺履约结果信息归集至市信用信息平台,并在信用中国(黑龙江佳木斯)公示,接受各方监督。

(五)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针对行政审批事项特点、适用对象、风险评估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

对需要核查的事项,审批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及履行承诺情况进行在线核查或现场核查。
  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信用承诺申请人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
  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对存在弄虚作假、恶意欺骗情形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承诺信息共享。坚持“谁审批、谁公示,谁监管、谁认定”原则,全面落实信用信息共享各环节主体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应及时将承诺信息归集至市信用信息平台,同时将承诺信息、审批结果推送至承担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的相关主管部门,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后续履约结果信息归集至市信用信息平台,并提供信用承诺信息查询服务。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按照划转事项时明确的审批与监管责任边界,做好审批与监管信息的有效衔接。要建立信用承诺制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等共享工作机制,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应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有关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七)建立信用档案。各县(市)区、建三江农科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市信用信息平台建立申请人信用档案,及时归集行政审批信用承诺书,准确记录申请人信用承诺信息与失信信用信息,依法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向政务服务平台推送共享。

申请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失信记录,纳入诚信档案,由相关部门单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3年内不得使用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

1.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欺诈隐瞒、恶意欺骗情形的;

2.未按时提交约定申请材料的;

3.提交约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行政许可决定被撤销的;

4.在后续监管中被发现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

5.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行政审批决定但不具备审批条件且无法联系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实行“共享即惩戒”信用监管。加强信用监管制度建设,依法依规认定失信行为,加大失信行为“共享即惩戒”力度。对诚信典型、守信激励对象可实行“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减少现场监管频次,降低“双随机”抽查比率。对不履行承诺的申请人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惩戒。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保障失信者合法权益。

(九)强化风险防范措施。市直各有关部门根据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要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降低实行信用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佳木斯)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信用承诺书,要严格按照《佳木斯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接受社会监督。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建三江农科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建三江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是实施行政审批承诺制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作为主要责任人,层层细化压实责任、攻坚克难,着力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纳入营商环境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要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

(二)建立协调机制。建立信用承诺制协调机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对上沟通、对下指导,统筹推进落实本系统、本行业信用承诺制。

(三)强化培训宣传。各县(市)区、建三江农科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提炼总结本部门、本系统典型经验做法,适时复制推广、示范引领。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让企业和群众充分认识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了解和掌握办理程序,切实感受制度实施带来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