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文件精神,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吉政协调办〔2019〕47号)文件要求,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基本原则,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内容
(一)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
1.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依据权责清单,梳理可应用信用承诺实施容缺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制定格式规范的容缺受理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申请人信用状况较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当实行容缺受理,加快办理进度。容缺受理后,行政审批部门要及时将市场主体签署的信用承诺书与市政务局共享,在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蛟河)”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行政审批部门要将市场主体的信用承诺践诺情况记入信用档案。支持各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市场主体依托“信用中国(蛟河)”网站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蛟河分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卫健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工商联,各行业协会配合)
2.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窗口,广泛开展市场主体守法诚信教育。(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积金、市车管所及各乡镇街负责)
为市场主体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时,适时开展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免费的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开展诚信教育不得收费,也不得作为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蛟河分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卫健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务服务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各乡镇街负责)
3.拓展信用报告应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查询使用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对失信企业加以限制。各部门要将使用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审核的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鼓励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应用具有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蛟河分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卫健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务服务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分工负责)
以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医疗卫生等领域为重点,大力推进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广泛应用,将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加强管理和服务创新。(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蛟河分局、市卫健局)
(二)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
4.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具有行政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权责清单,建立信用信息采集目录,建立行政相对人信用档案,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特别是将失信记录纳入信用档案,做到可查可核可溯,并与社会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共享。(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蛟河分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卫健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务服务局、市林业局分工负责)
完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信用中国(蛟河)”网站和各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推进上级部门整合原工商、质监、食药监、物价、知识产权等投诉举报热线,统一以12315对外提供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服务,实现过渡期“一号对外,多线并号,集中接听,各级承办部门依责办理”,待全国12315平台上线后,建设我市12315热线话务平台。(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5.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在“信用中国(蛟河)”网站或其他渠道上自愿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授权网站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经验证的自愿注册信息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蛟河分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卫健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林业局分工负责)
6.应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市政务服务局定期将省、吉林市信用平台开展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推送至各相关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基础,结合行业管理数据,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标准和模型,开展行业信用评价,为信用监管提供更精准的依据,为监管对象信用状况进行精准分类。(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蛟河分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卫健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保局、市林业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气象局配合)
7.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守法者做到“无事不扰”,确保企业有“宁静时间”生产经营;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蛟河分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卫健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务服务局、市林业局分工负责)
(三)事后环节信用监管。
8.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按照《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国家各部委出台的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联合奖惩备忘录,依法依规建立健全本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机制,形成本单位本行业信用“四张清单”(《诚信典型范围清单》《守信激励政策措施清单》《严重失信主体及行为清单》《失信惩戒政策措施清单》)。依据《严重失信行为及主体范围清单》,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将本部门信用“四张清单”和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与市社会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共享,并通过“信用中国(蛟河)”网站向社会公开。各监管部门要根据监管需要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可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严格监管措施。对非主观恶意,影响范围有限,且尚未对经济社会造成实质危害的轻微失信行为,由相关主管部门加强教育,促进整改;对多次发生同一类型轻微失信行为或屡教不改者,可视情节加大监管力度。(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蛟河分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卫健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保局、市政务服务局、市扶贫办、市林业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工商联、市红十字会、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烟草局、中国人民银行蛟河支行、吉林银监分局蛟河监管组、市社保局分工负责)
9.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认定市场主体失信行为后,督促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督促失信市场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将约谈记录记入失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统一归集后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共享。(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蛟河分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卫健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保局、市林业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气象局配合)
落实省文明委《关于集中治理诚信缺失突出问题 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的实施方案》要求的20个重点领域开展失信问题专项治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蛟河支行、市工信局、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蛟河分局、市扶贫办、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社局、市文广旅局、市税务局、市法院、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分工负责)
对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涉金融失信案件、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海关失信认证企业名单的案件,各监管部门要逐一进行核实情况,督促企业整改问题、履行义务、消除影响,退出失信名单。(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工信局、市税务局分工负责)。
10. 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依据《严重失信主体及行为清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通过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开展联合惩戒,各配合单位依据《失信惩戒政策措施清单》中的联合惩戒措施,响应信用联合惩戒的发起,落实相关惩戒措施。对因不查询失信市场主体“黑名单”信息而导致决策或者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应行政机关要依法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记入政务主体和个人诚信档案。联合惩戒实施单位定期汇总惩戒情况形成典型案例,报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外公开。鼓励各相关单位重点实施惩戒力度大、监管效果好的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依法依规限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股票发行、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行政性惩戒措施,限制获得授信、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市场性惩戒措施,以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性惩戒措施。(责任单位:市法院、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蛟河分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保局、市政务服务局、市林业局、团市委、市统计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蛟河支行、吉林银监分局蛟河监管组)
11.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对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重点领域为重点,实施严格监管,对被列为“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实施行业禁入措施,并对相关法定代表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对危害人身安全或造成重大经济社会损失,且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违法失信行为,要依法取消失信主体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蛟河分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卫健局、市应急局、市公安消防大队分工负责)
12. 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企事业单位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上级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所在单位及相关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13. 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各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公示、整改和联合惩戒期限,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按照《吉林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信用修复完成后,各认定部门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对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同步调整,并将修复信息与市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共享。在市信用门户网站开辟修复专栏,实现一网通办。鼓励国家认定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向失信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蛟河分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卫健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保局、市政务服务局、市林业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烟草局、中国人民银行蛟河市支行、吉林银监分局蛟河监管组、市社保局等失信行为认定部门分工负责)
(四)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
14. 着力提升信用监管信息化建设水平。各相关部门将所掌握的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与市社会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共享,做到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应归尽归”,畅通政企数据流通机制,形成覆盖全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的信用信息“一张网”。依托吉林市社会信用综合服务平台,推进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市场主体基础信息、执法监管和处置信息、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等按需共享。各监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根据需要对信用信息加以应用,支撑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机制。(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蛟河分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卫健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保局、市林业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气象局配合)
15. 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集中公示基础上,依托“信用中国(蛟河)”网站、市政府网站信用专栏或其他渠道,进一步推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其他行政行为信息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推动在司法裁判和执行活动中应当公开的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虚假诉讼失信人相关信息通过“信用中国(蛟河)”网站和其它渠道公开,做到“应公开、尽公开”。(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蛟河分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卫健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林业局、市公积金、市社保局、市气象局配合)
16.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对信用监管的支撑作用。依托市社会信用综合服务平台,有效整合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投诉举报信息和互联网及第三方相关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信用监管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利用市社会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建立信用风险预判预警系统,加强市场监管大数据分析,全面、客观地评估市场主体经营状况和信用等级,及早发现防范苗头性和跨行业跨区域风险。运用大数据主动发现和识别违法违规线索,有效防范危害公共利益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各部门运用物联网、视联网等非接触式监管方式提升执法监管效率,实现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减少人为因素,实现公正监管,杜绝随意检查、多头监管等问题,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减少对监管对象的扰动。(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局牵头, 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蛟河分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卫健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保局、市林业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气象局分工负责)
17.加大信用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力度。建立并实施公共数据管控体系和公共数据安全认证机制,定期开展重要应用系统和公共数据资源安全测试、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信息系统加密、访问认证等安全防护措施,加强数据采集、存储、处理、使用和披露等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防止被采集人信息泄露或者被非法获取。(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蛟河分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卫健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保局、市林业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气象局分工负责)
市场主体对失信行为认定及信用记录有异议的,可分别向失信行为认定部门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异议申请。失信行为认定部门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接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向市场主体做出书面答复。经核实有误的,应及时更正或撤销,书面反馈市场主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送吉林市信用平台进行修改,并及时申请国家、省两级“信用中国”修改相关信息。各部门对该市场主体采取的惩戒措施应当予以解除。(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局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支持有关部门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协助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将诚信作为行规行约重要内容,引导本行业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推动征信、信用评级、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发展,切实发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信息采集、加工、应用等方面的专业作用。鼓励相关部门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民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蛟河市支行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蛟河分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卫健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保局、市林业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气象局配合)
(五)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
19.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把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完善信用监管的配套制度,将信用信息公开、查询、核验以及评价结果运用,广泛应用于“放管服”改革、“最多跑一次”改革、“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制度改革”和公共资源交易等政务服务应用场景当中,推动信用分类监管落实落地。(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局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开展试点示范。利用市级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应用信用公共评价、信用风险预警和信用联合奖惩管理系统,选择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开展较好的区域,开展公共信用评价、风险预警应用和联合奖惩等信用应用试点示范,及时总结、提炼、交流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好经验、好做法,在全市范围复制推广。(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局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做好宣传解读。持续推进“诚信建设万里行”系列宣传活动,各部门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深入细致的向市场主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让经营者充分理解并积极配合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措施。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良好氛围。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课程,适时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培训会议,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从业人员的指导和培训。(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局、市委组织部牵头、市委宣传部,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强化信息反馈。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将信用监管过程中制定及落实上级的各项政策制度、开展的各项活动、取得的成果情况及时形成信用新闻稿件,报送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后在相关网站发布。要及时将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红黑名单认定、联合奖惩、信用修复、失信治理、信用宣传培训、失信提示、警示约谈、“信易+”产品开发和应用等情况,与市政务服务局共享。(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