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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诚信建设万里行】开展交通信用修复工作情况汇报

来源 :信用佳木斯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01-18 13:52 打印

佳木斯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7月20

    信用修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事后监管工作中的重要环,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修复信用鼓励失信行为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养成诚实守信的行为习惯。开展交通信用修复工作,对于改进交通从业人员、从业企业社会信用评价,提高市场主体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地服务于交通运输事业发展,服务百姓安全便捷出行具有积极的意义。

佳木斯市交通运输局在推进信用修复工作中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全员参与,部门联动。局行政审批科牵头,各审批许可科室积极负责行业信用建设,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各自职能参与事中事后监管,共召开协商会议、研讨会议7次,深入学习国家、部委有关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规定和精神,并就开展信用修复的流程、要求进行具体研究。二是明确信用修复工作原则。三条基本原则,即:突出失信主体修复信用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把握行业管理对于修复信用的主导性和严肃性;发挥信用平台的公正性和一致性。三是明确信用修复工作边界和修复方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运输行业受到失惩戒影响而列入黑名单的自然人或法人,可通过履行处罚义务(整改)、开展信用承诺、参加培训考核、参与公益活动等行业认可的行为,开展信用修复。四是明确对信用修复实行量化标准。针对不同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黑名单,对失信主体进行负分评价,明确申请人在失信公示期满后一年内,最多可修复失信分值20分。五是确定信用修复底线。为了发挥失信惩戒的作用,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了其它不予受理情形和时限。

在推进信用修复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部分领导干部对信用修复工作缺乏认识,仍然秉持“以罚代管”的旧思想,缺乏运用信用监管手段治理行业的意识。二是信用修复受信用体系建设整体滞后的影响,开展不够普遍。一些失信主体修复信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强。三是缺少统一、规范的信用机制共享平台。在日常执法中,我们往往只是一味的对管理对象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很少按照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进行扣分,其原因就是在于缺少信用体系共享平台,不能及时将信用处罚信息进行全行业共享,仅仅是事后将相关信息进行“双公示”,信用信息共享、联合惩戒等措施流于形式,更谈不上信用修复。

下一步,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推进信用修复工作:

一是落实责任,推进工作常态化。在交通部统一标准没有出台前,按照省厅要求,积极制定信用修复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把信用监管功能嵌入到交通各项业务管理系统和具体工作流程中,推进红黑名单查询使用常态化,推进联合惩戒、信用修复等信用手段在行政行为中使用、告知常态化。

二是完善流程,量化标准。按照交通部【2018】181号文件精神,建立完善信用修复程序:失信主体提出修复申请,提交信用修复承诺;行业管理部门受理、核查申请,对信用修复对象符合性和申请材料完事性以及当事人信用整改情况进行审验;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修复认定。

三是建立信用修复平台。建立交通从业数据库,不断更新良性记录和不良信息,初步建立信用评价、信用惩戒、信用修复记录,形成信用链条,建立起行业监管平台。从交通行业的“小信用”最终达到各行业、各领域信用信息共享、不良行为共治的“大信用”效果。

四是建立信息采集系统。信息采集的准确性和严肃性影响着信用修复工作的客观和公正。除当事人申报、主管部门受理信息外,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对涉及当事人的其他各方面信息进行收集、整理、甄别以便更好地进行修复认定。这些信息包括:当事人参加信用修复培训 “继续教育”获取的学分,参与公益活动(包括好人好事、见义勇为等)获取的积分,为行业治理提供的有价值信息或者服务折合的工分等。

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交通信用体系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们要大力宣传诚信建设要求,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交通运输新型监管机制,推进行业治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