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签署《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推送应用合作框架协议》,进一步提升我市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质效,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要求,是全面落实《国家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的重要尝试,也是实施信用监管、探索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重要手段。
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佳木斯市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佳信用发〔2022〕2号),为我市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并依托市信用信息平台,创新开发“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模块,依据我省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我市18.8197万家市场主体进行公共信用评价,同时按照信用风险程度不同,将我市市场主体划分为四个类别五个等级。
为实现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与行业领域监管指标有效结合,最终达成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目标,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与市市场监督局达成合作协议。《协议》从我市实际出发,以推送应用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突破口,完善了行业领域信用评价体系,健全了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协作机制。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后,将根据监管对象不同信用等级、风险程度,实施宽严有别的 “精准监管”,将“好钢用在刀刃上”,实现监管效能最大化。对于信用等级高的市场主体而言,良好的信用将为他们争取更好的发展环境——检查少了,企业的发展精力更足了,而信用等级低的市场主体,则需要接受更多的检查,以达到督促规范的目的。
下一步,双方将不断加强沟通交流,学习先进地区经验,通过对标先进,更加科学、规范地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更加准确地评价市场主体信用,对市场主体“精准画像”,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