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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佳木斯市城乡房屋建筑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东风区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8-01 09:32 打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佳木斯市城乡房屋建筑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8日



佳木斯市城乡房屋建筑安全

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乡房屋建筑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22〕5号)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城乡房屋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安排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重点围绕自建房、违建房、危房、烂尾房、征收待拆房、在建房、火灾隐患房、新冠肺炎集中隔离场所等“八类重点性房屋”安全风险实施地毯式排查,全方位整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整治自建房。全面开展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 重点对城乡接合部、城中村、镇中村、城郊村、拆迁安置区,以及学校、医院、商贸市场周边等人员密集区域(含国有土地上自建房),特别是用作生产、经营、出租的自建房进行排查,对风险隐患房屋即刻停用,建立问题台帐,按照用地性质录入“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管理。〔市住建局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推进,各县(市)区具体负责实施〕

(二)整治违建房屋。全面核查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四无”房屋建筑的用地、规划等审批事项,排查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改变房屋结构布局、私自开挖地下空间、违法改扩建等房屋安全风险隐患,采用补办手续、责令整改等方式方法开展整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配合组织推进,各县(市)区具体负责实施〕

对腾迁保留的建筑类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建(构)筑物,做好移交和日常管护工作,建立台帐,按照省统一部署,纳入全省历史建筑安全排查整治范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文广旅局牵头,各县(市)区具体负责实施〕

(三)整治城镇危房。按照民用建筑(含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分类,全面排查接层楼、拆改楼、空置未供暖楼、“预制板”楼、“超龄”楼、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等民用建筑和宾馆、餐饮、商服、养老、教育、卫生健康等公共建筑房屋超设计工作年限以及“歪斜、开裂、不均匀沉降”等基础和主体结构问题。工业建筑重点排查厂房、车间、仓库等大跨度空间结构、设置大吨位起重起吊装置梁柱结构的安全稳定性,建立台帐,录入“信息系统”。〔市住建局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推进,各县(市)区具体负责实施〕

(四)整治“烂尾”房。对已取得合规合法手续,停工2年以上的民用和工业建筑项目开展排查整治,重点评估鉴定建(构)筑物结构安全稳定性及对周边生产生活环境安全影响等,建立项目清单,压实建设和相关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停建期间安全防范管理措施。〔市住建局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推进,各县(市)区具体负责实施〕

(五)整治征收待拆房。全面排查整治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建(构)筑物应拆未拆问题,建立监管台帐。加快拆除已启动房屋征收(下达征收决定)项目应拆未拆建(构)筑物,暂时无法拆除的加强现场临时管护,限期完成拆除,确保不发生倒塌伤人事故。〔市住建局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推进,各县(市)区具体负责实施〕

(六)整治在建房。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全面开展排查整治,按照《房屋市政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对存在的问题立行立改,采取责令局部或整体停工,在隐患未消除前不得复工等方式方法确保在建房屋生产安全。〔市住建局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推进,各县(市)区具体负责实施〕

(七)整治火灾隐患房。针对具有生产、经营、租住使用功能且住宿人员达10人及以上的自建房,按照省安委办《关于印发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安办发〔2022〕52号)要求开展风险隐患排查,集中整治。〔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推进,各县(市)区具体负责实施〕

(八)新冠肺炎集中隔离场所。按照《关于对全省集中隔离点房屋结构安全状况开展排查的通知》(省疫指转隔〔2022〕11号)要求,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人,对集中隔离点的房屋火灾隐患、结构安全进行全覆盖排查、鉴定,建立“一房一档”。未进行安全鉴定的房屋,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火灾隐患、电梯安全隐患的房屋不得投入使用。〔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推进,各县(市)区具体负责实施〕

三、工作步骤与时间

(一)排查鉴定

1.全面排查阶段(2022年6月30日至8月25日)。在前期已完成经营性自建房排查的基础上,完成非经营自建房、城镇房、违建房、在建房、烂尾房、征收待拆房、火灾隐患房的排查,压茬推进排查整治工作。要分门别类建立房屋建筑基本情况台帐、疑似问题房屋清单等,自建房、城镇危房初筛建议聘请第三方对房屋安全隐患进行初判,并录入“信息系统”。组织行业专家和技术人员,对疑似存在结构、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建筑等房屋进行核验,同时核查房屋手续及经营安全等情况。

2.安全隐患鉴定阶段(2022年6月30日至9月25日)。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排查发现疑似存在结构安全隐患房屋建筑进行安全性鉴定。于6月30日前完成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鉴定、6月30日前完成新冠肺炎集中隔离场所安全鉴定、9月25日前完成非经营性自建房、城镇房、烂尾房安全鉴定,将鉴定结果录入“信息系统”,并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整治解危

1.确定方案(2022年6月30日至10月25日)。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组织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建设单位、相关职能单位等制定方案,明确整治措施、整改时限及责任单位,经本地党委政府审定后实施。于7月5日前完成经营性自建房整治方案、10月25日前完成非经营性自建房、城镇房、违建房、烂尾房、火灾隐患房整治方案和征收待拆房拆除计划的制定,并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集中整治解危(2022年7月1日起持续推进)。坚持“边排查、边鉴定、边整治”“一房一策”“一楼一策”,全力推进排查整治工作,不留死角和盲区,全面消除房屋结构安全隐患、火灾隐患等问题。8月25日前完成经营性自建房整治,短期内无法解危的,应先完成临时性安全管控。10月10日前完成其他危险房屋临时性安全管控。非经营性自建房、城镇房、违建房、烂尾房、征收待拆房按照自行制定的整治方案和征收待拆房拆除计划时限推进整治。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全市房屋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对排查整治工作进行周密部署,狠抓工作落实。成立市房屋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综合督导、房屋结构、违法建筑、消防安全、集中隔离场所5个专项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各县(市)区参照成立本地领导机构。
  (二)加强部门联动,密切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相互支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合力推进整治工作深入开展,确保取得实效。

(三)突出督办检查,实施行政问责。要运用“四不两直”等方式开展专项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排查整治工作不认真、隐患整改不彻底、责任落实不到位、图形式、走过场引发事故的,严肃追责问责。

(四)强化工作调度,及时报送信息。按照行业部门对口报送、各县(市)区集中报送的要求,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按时间节点上报排查进展、问题台帐、整改方案;于每周一12时前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周台帐,每月15日、30日报送排查整治进展情况。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于6月30日前将联络员名单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彭佳忱,联系电话0454-6715052,电子邮箱:jmswy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