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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川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公告

来源 :桦川县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10-08 09:48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全面做好我县有效解决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工作,防治大气污染,促进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现将桦川县有效解决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按照省市会议部署要求,2021年9月15日至2022年5月15日期间全域、全时段、全面禁烧农作物秸秆。严禁任何个人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坚决做到全域、全时段“零焚烧”。

二、加大组织领导カ度。各乡(镇)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落实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网格化管理责任,做好辖区內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通过出动宣传车、悬挂宣传标语、印发宣传单等方式,广泛宣传秸秆禁烧工作的重大意义及禁烧规定,营造浓厚的禁烧氛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加大督查巡査执法カ度。建立县乡村三级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网格化管理队伍,构建联防联控体系,开展全天候不间断巡查检查,实行24小时值守、巡査制度,严防死守。全县四个督查巡查组和乡(镇)巡查组要加强巡查执法,一经发现露天焚烧秸秆者,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效解决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视其情节,予以每起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引起火灾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力度。各乡(镇)政府制定秸秆离田具体推进方案,督促农户做到农作物秸秆自主离田。要积极做好农作物秸秆的全量还田、打包收储、出地等工作,大力推进秸秆“五化”利用,进一步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当地乡(镇)政府、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公安派出所等部门举报、投诉各种违法、违规露天焚烧秸秆污染环境行为。举报电话:12369。

特此公告

                                                           桦川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