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些不法旅游服务机构打着“旅游业务”的幌子,用免费旅游、储值投资、消费返利等方式诱骗消费者,特别是中老年群体投资,非法吸收资金。区文旅局提醒市民对此应谨慎辨别,以防上当受骗。
旅游领域非法集资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
一是“会员卡游”。
以成为会员等名义吸收资金,承诺消费者交纳会费后可享受免费旅游或低成本旅游,并定期给予分红,消费者如不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项目,可按照该旅游项目的标价获得超额退款。
二是“投资项目游”。
以投资、加盟、入股旅游项目等名义,邀请社会人员尤其是老年人外出旅游考察所谓的项目,骗取其信任,与投资人签订合作协议书,宣称约定协议到期后返还投资人本金并获得高收益,鼓吹消费者投资。
三是“预付款游”。
以售卖“旅游套餐”预付款产品的名义,以低价游为噱头收取用户预付款,并承诺回购付息,以廉价产品吸引消费者。
四是“出境保障游”。
以出境游保证金为幌子,收取高额押金、保证金等,提供旅游产品,并承诺给付高息,已超出了旅行社的正常业务范围。
这些非法集资手段不断翻新,但万变不离其宗,突出的特点还是以高额返利来吸引投资者,社会公众应理性分析投资收益的可能性,深入了解投资项目的真实性,不可盲目追求高收益。
我国《关于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的通知》明确禁止旅行社一次性收取两条及两条以上旅游线路的旅游费用,严厉打击预付卡违规经营行为。
无论是旅游套餐产品,还是售卖旅游预付卡,这类旅游产品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社会公众要提高警惕,审慎选择,避免上当。此外,谨慎向个人账户缴纳出境游保证金。社会公众缴纳出境游保证金时,应主动选择银行托管方式,保障资金安全。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部分机构或个人以免费旅游、赠送实物、养生讲座等欺骗、诱导方式,采取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遇到“高回报”“高利润”等金融投资活动时,市民朋友要擦亮双眼,提高警惕,谨慎选择投资项目,切勿随意相信他人宣传,被高额返现蒙蔽,防止上当受骗,财产受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