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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春季森林草原防灭火和秸秆禁烧“十一禁止”有关规定的公告

来源 :同江市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04-09 10:13 打印

为实现“全域、全时段、全面禁烧”工作目标,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切实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告。

1 、禁止任何人携带火种进入林区;

2 、禁止任何人在林区野外吸烟、丢弃火种、烧纸祭祀;

3 、禁止任何人在林区燃放烟花爆竹、爆破作业;

4 、禁止任何人在山上野炊、生火烘烤食物;

5 、禁止任何人焚烧院内外垃圾点及田间、林边、沟渠、荒坡野外焚烧农作物秸秆;

6 、禁止任何人对田间秸秆包进行焚烧;

7 、禁止任何人因个人矛盾故意焚烧秸秆;

8 、禁止任何人在地界不清或与周边县市、农场等权界不清的区域焚烧秸秆;

9 、禁止任何人故意焚烧农田内的垃圾引燃秸秆;

10 、禁止任何人从事其他易造成火灾隐患的行为;

11 、禁止任何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如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情节严重,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同江市人民政府

                             2020 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