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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实保障发票供应
享受主体: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主要内容: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的通知》(黑税发(2020)7号)
二、网上申领发票免费送达
享受主体:网上领购发票的纳税人。
主要内容:自2020年2月6日起,黑龙江省范围内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申请办理发票寄递业务,免收邮寄费。免费邮寄发票服务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纳税人免费提供发票邮寄送达服务的通告》(黑税通告2020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长为纳税人免费提供发票邮寄送达服务的通告》(黑税通告2020年第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