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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南县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来源 :桦南县人民政府网站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10-12 09:37 打印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部署,支持民营经济创新发展,鼓励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此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注册地、纳税地和生产经营本部在桦南县域的民营企业。

二、积极培育规模企业,鼓励企业梯次成长。

1.鼓励支持“个转企”。扶持引导具备条件的个体户转为企业,“个转企”二年后县政府给予奖励1万元(标准为企业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从业人员不低于10人,年收入300万元以上)。(牵头单位:市监局;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税务局、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

2.鼓励工业企业“小升规”。本办法实施后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且连续二年企业产值和主营业务收入持续实现正向增长的工业企业,在省政府每户企业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县政府再给予每户企业奖励20万元。已经获得过规上奖励的企业,退规后再次入规的不重复奖励。(牵头单位:工信局;责任单位:税务局、财政局)

3.鼓励工业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吸纳人员就业、上缴税收、贡献产值。对连续两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1500万元以上企业,且持续实现正向增长15%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县政府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需向工信局申请备案,实际缴纳税金数额低于对应奖励资金标准的企业不享受奖励)。(牵头单位:工信局;责任单位:税务局、财政局)

三、鼓励建筑企业做大做强。鼓励达到限额标准的企业(建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入统。对达到标准新入统,且连续二年实现持续正向增长的企业,县政府给予奖励10万元。(牵头单位:住建局;责任单位:财政局)

四、鼓励企业改造升级。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节能改造、“数字化(智能)车间”通过省、市认定奖励后,县政府再一次性奖励10万元。(牵头单位:工信局;责任单位:财政局)

五、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对新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县政府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省级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企业每获得一项国家级发明专利权,一次性奖励1万元。奖励投资科技创新的优秀人才。对携带科技成果来我县创办高新科技企业的人才,按其财政贡献的20%奖励;其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部分,前3年全额奖励给个人。(牵头单位:科技办;责任单位:财政局)

六、鼓励企业直接融资。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上市或借壳上市,以及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上市融资2亿元以上)的企业,或者上市企业总部及主营业务迁到我县的企业,按《桦南县企业IPO及新三板挂牌优惠扶持办法》(桦政规〔20174号)给予奖励。(牵头单位:金融办;责任单位:工信局、财政局)

七、鼓励企业并购重组。当年收购重组停产或倒闭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及正常生产经营两年以上、年纳税地方留成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补贴;年纳税地方留成金额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补贴。(牵头单位:工信局;责任单位:财政局、税务局)

八、鼓励支持企业引进人才。重点引进高层次专业人才。我县重点产业发展和重点行业领域所需要的高层次专业人才,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通过直接或柔性引进的方式,每年在我县工作三个月以上的,根据其职级、能力和主要业绩情况,每人给予5-2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于引进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副高职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在大型企业担任过高层以上职务的高级技术和管理人才,满足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年给予1万元人才奖励;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年给予3万元人才奖励;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年给予5万元人才奖励。对能够解决企业核心技术难题,有重大研发成果或突出贡献的人才,采取“一人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通过“事企联聘”为企业引才。征集企业用才需求,为年纳税100500万元企业引进人才1名;为年纳税5001000万元企业引进人才2名;为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企业引进人才3名。建立引进高学历专业技术人才住房使用制度,符合条件的人才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参照《桦南县加强人才引进与开发的意见》执行。(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人才办、人社局;责任单位:财政局、发改局、工信局)

九、每年88日“企业家日”择优推荐优秀民营企业家代表,由县政府授予“优秀民营企业家”称号,并给予奖励2万元;评选全县纳税大户企业10户(不含金融、房地产开发经营、旅行社服务,按纳税额度排序),给予5万元或者10万元两档奖励,在全县形成尊重企业家的良好营商氛围,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民营企业家队伍。(牵头单位:营商局、财政局、税务局;责任单位:工信局、农业农村局、发改局)

十、鼓励我县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在全省同行业中取得领先地位,产值首次超过亿元的民营企业且连续稳定运行二年,县政府给予奖励10万元。新晋升为中型以上工业企业(就业300人以上,产值2000万元以上,两个条件同时满足)且连续稳定运行二年的,县政府奖励20万元。(牵头单位:工信局;责任单位:财政局)

十一、凡列入“四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的民营企业,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县政府优先采购。

十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干预企业依法经营活动,不得随意扣押企业及企业家合法财产。全面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工作,企业有权拒绝目录清单之外收费。(牵头单位:营商局;责任单位:工信局、公安局、市监局、人社局、应急局、税务局、生态局、住建局、卫健局等涉企部门配合)

十三、本奖励办法采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企业自荐申报等多种方式进行。当年达到标准的企业,由税务局、人社局、财政局、人民银行等部门出据相关佐证材料,由牵头部门第二年中旬进行集中认定,报县政府审查批准,一次性发放奖励。

十四、企业必须合法经营,无安全生产、环保责任事故、偷税逃税、拖欠职工工资和违法失信行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并按时向主管单位、统计部门等报送相应报表。规上企业法人、统计人员必须服从主管单位、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调度,统计基础工作规范,上报数据全面、及时、准确。(牵头单位:应急局、税务局、营商局、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市监局、生态局、发改局、卫健局、人民银行、各金融机构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其他规定。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县原所发文件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桦南县工信局及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