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热,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改善民生、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9日通过。这是一部标准、规范的城市供热地方法规,亦是我县城市供热工作所遵循的法律依据,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二、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新增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缴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城市供热设施地面及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挖坑、掘土、植树、打桩、爆破作业、堆放垃圾、杂物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拆卸或者移动共用的供热管网和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设施。
四、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热用户必须配合供热企业工作人员入户测温检查供热设施。
供热单位检查、维修、抢修供热设施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
用户室内装修遮挡供热设施影响维修、抢修的,用户应当拆除,不得拒绝。用户未拆除的,由供热单位拆除,损失由用户承担。
用户停止用热,造成相邻用户室内温度持续低于本条例规定的最低温度的,热用户应及时补全热费,报请供热单位恢复供热。
五、未经供热单位同意,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二)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
(三)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四)改动供热采暖方式;
(五)热用户定期自行检查养护室内供热设施(包括过滤网、分水器、散热器等)。
用户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如有上述情况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12月20止,请自行整改、拆除放水设备,相关执法部门会同新闻媒体将不定期检查并曝光。
六、必须树立热能也是商品的消费法律观念。热能也是商品,只有购买之后才能使用。盗用热力管网热水,情节轻微的,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达到盗窃罪量刑标准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暖气里的水是受过化学药剂处理的软化水,里面含有防腐剂、除垢剂等化学物质,不适合家庭使用,有害身体健康。暖气里一旦失水,需要补充大量冷水,不仅造成浪费,且极易产生气堵,将影响整个区域的供暖温度。如果形成恶性循环会导致整个系统缺水、减压,影响锅炉运行的工况稳定性,极易造成事故。热是商品,正确使用和享用热源,是热用户的责任与义务。
八、极少数热用户恶意虚构假象,造谣中伤,挑唆闹事,无端鼓动聚众上访者,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希望全体市民携起手来,从自我做起,争当节约能源的示范者和推动者,努力在全社形成关心节约用热、时时注意节约能源的新风尚,以实际行动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为美好桦南添彩,为社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桦南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