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来源 :信用佳木斯 浏览 : 发布 :2020-04-15

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令第724号公布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根治欠薪问题、筑牢民生底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举措,是我国第一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专门性法规,是近年来治理欠薪工作成功经验的制度化提升,为实现根治欠薪目标提供了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明确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要求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按约定及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提出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规定建设单位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颁发施工许可证。要求施工总承包或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制登记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  

三、压实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四、明确部门职责,实现部门协同联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和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的相应职责,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新闻媒体作用,强化举报投诉,实现多方共治。  

五、明确以非法方式讨要农民工工资或工程款的法律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处理。  

相关咨询电话:0454—8222252  

   

 

 

佳木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4月13日

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令第724号公布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根治欠薪问题、筑牢民生底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举措,是我国第一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专门性法规,是近年来治理欠薪工作成功经验的制度化提升,为实现根治欠薪目标提供了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明确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要求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按约定及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提出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规定建设单位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颁发施工许可证。要求施工总承包或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制登记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  

三、压实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四、明确部门职责,实现部门协同联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和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的相应职责,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新闻媒体作用,强化举报投诉,实现多方共治。  

五、明确以非法方式讨要农民工工资或工程款的法律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处理。  

相关咨询电话:0454—8222252  

   

 

 

佳木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