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电力领域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 联合惩戒新闻发布会
来源 :佳木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浏览 : 发布 :2020-09-21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好!
为规范我市电力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经济发展营商环境,依据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运行规〔2018〕233号),我局出台了《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依据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17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946号),我局出台了《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建立了我市电力领域联合奖惩制度文件。具体解读如下。
一、列入失信“黑名单”具体情形
(一)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存在违约用电、窃电或者破坏电力设施行为;
2.存在用电安全隐患等影响电力安全稳定运行或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
3.以各种形式逃缴、拒缴和拖欠政府性基金或政策性交叉补贴。
(二)电力设备供应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降低产品设计标准、偷工减料,或在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伪劣原材料、组部件以次充好;
2.在施工(建筑、安装等)、调试或运行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发生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
3.不能安全稳定运行或技术、质量等性能指标与设计值出现重大偏差,且无法通过进一步调试和正常维护得到解决;
4.存在商业行贿受贿行为,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务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
(三)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在电力规划设计、政策标准执行及项目合作、建设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未按照规划总量进行产能布局、重复建设、开发利用效率低下、发展失衡,违反相关优选原则;
2.选择性执行或变相、消极、错误执行国家有关能源政策;
3.违反电力行业标准化工作有关强制性规定或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情况不达标;
4.新建电力项目违法违规转让开展前期工作资格或核准文件;
5.违法违规变更新建项目投资主体;
6.需核准的电力项目未经核准先行开工建设,或者未按核准文件规定建设;
7.电力项目存在超容量建设、停产整顿项目继续建设、为争取国家补贴指标而虚拟项目、以资源综合利用名义建设低效项目等情形。
(四)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节能减排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要求,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2.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所规定的重大电力安全事故;
3.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4.发生暴力抗法的行为,或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
5.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6.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7.在电力、核电厂等领域未按国家要求有效落实应急管理责任;未建立电力应急指挥体系,未制定电力安全应急预案,不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
8.未按规定安装、运行环保设备,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环保标准和规定,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和相关备查资料;
9.阻碍、抗拒依法实施的节能监管,情节严重或隐匿、拒不提供相关资料。
二、实施联合惩戒的情况
市工信局联合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佳木斯市中心支行共同出台了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违反电力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纳入电力行业“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
各部门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1.将失信状况作为其融资或对其授信的重要依据或参考。
2.列入税务管理重点监控对象,加强税收风险管理。
3.将有关失信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电力交易平台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