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远市公检法机关联合制发醉驾办案规程
来源 :抚远市人民检察院 浏览 : 发布 :2021-01-13

针对危险驾驶案件量连年攀升,日前,抚远市检察院与抚远市法院、抚远市公安局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制定印发了《关于办理危险驾驶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程》(以下简称《办案规程》)。
《办案规程》针对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特点,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环节规范了办理程序、证据的采集、适用、认定标准和沟通协调机制等细节,保障了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据该院检察官介绍,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每年占刑事案件总量的30%左右,这类案件案情相对简单,通过制定《办案规程》,统一证据标准,强化部门间沟通协调,有利于推进办案人员规范执法,提高认罪认罚和速裁程序适用率,促进案件繁简分流、轻刑快审,达到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据悉,《办案规程》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董鹃鹃 特约通讯员 陈亿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