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为民解决邻里矛盾

来源 :佳木斯政法 浏览 : 发布 :2022-04-13

3月16日上午,郊区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双方当事人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握手言和。被告当庭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赔偿原告60 000元整。

案件回顾

2021年4月,被告刘某因帮助被告邹某母亲运送化肥,驾驶四轮车在佳木斯市郊区大来镇复兴村西主路自东向西直行时与骑行摩托车自北向南出道口的原告邓某发生刮撞,造成邓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但双方碍于邻居关系均未报警。后原告被送往佳木斯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7天。后原告家属因一直未与被告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而向佳木斯市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求助,民警了解案情后判断其需要委托司法鉴定,故引导原告家属进入诉讼程序。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受理了原告邓某与被告刘某、邹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调解工作的开展

在案件调解过程中,由于案发时双方均未报警,故主审法官依法律规定还原案发现场,并与佳木斯市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民警在庭前开展研讨会议,分析此次事故的形成原因、研判双方责任。在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专业司法鉴定意见书后,交通事故审判庭干警及时开展了庭前调解。经过沟通,交通事故审判庭干警了解到,二人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赔偿并无异议,主要分歧在于具体赔偿金额多少,由于原告伤情严重,故依原告申请经本院依法委托双方共同选定司法鉴定机构对原告伤情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临床确定诊断,与本次外伤存在因果关系;多发性肋骨骨折畸形愈合,为十级伤残。被告邹某则认为邓某要求的赔偿的误工费金额过高,不合理部分过多,不完全同意邓某的方案。双方当事人情绪均比较激动,在语言上互相指责。交通事故审判庭干警在深入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就当事人存在的错误认识分别进行劝导,平息了双方的激动情绪,根据人伤理赔标准最后双方达成一致调解。

2022年3月16日,被告邹某当庭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赔偿原告邓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司法鉴定费、耳道助听器费共计60 000元整。由于原、被告系邻居关系且地处偏远,为了方便当事人同时促进邻里和谐,交通事故审判庭负责人芦琦法官带队将郊区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送到原、被告手中,为促进邻里和谐,维护辖区一方稳定起到积极的作用。


司法为民一直在路上

2022年,交通事故审判庭新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结15起,其中,调解案件14起,庭前调解率达93.33%。对于当事人双方来讲,一是节约司法资源,调解不存在上诉、再审、申诉、缠诉等问题,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二是履行快,通常达成调解后,对方通常会主动履行。破解预付医疗费难、赔偿难、执行到位难等问题,极大地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最大限度地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三是节约时间,郊区法院辖区地处城乡接合部,面积1748平方公里,29.8万人口,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当事人往返交通不便利,而调解可采取线上方式进行沟通,远程调解,让当事人在家就能解决纠纷,节省了当事人往返交通时间,切实履行了交通事故审判庭高效、便民、专业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