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疫情期间有人行骗 北京银保监局提醒消费者谨防这几类陷阱
来源 :平安鼎 浏览 : 发布 :2020-07-31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浙江省司法机关坚决贯彻中央、省委部署要求,全力配合党委政府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特别是在依法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方面,积极履行司法职责,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妥善办理了一批涉疫情刑事案件,切实维护了社会安全稳定,为浙江疫情防控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截至2020年2月底,全省检察机关共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涉疫情刑事犯罪244件320人,批准逮捕50件67人,提起公诉50件58人;全省法院共一审判决42件46人,其中诈骗罪24件24人,妨害公务罪12件13人,寻衅滋事罪3件3人,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1件4人,销售伪劣产品罪1件1人,非法狩猎罪1件1人。
为进一步发挥法治对疫情防控工作的保障和推动作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从全省已判决的案件中,梳理出“杭州市江干区王某某诈骗案”等10个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1. 杭州市江干区王某某诈骗案
2020年1月24日至1月31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杭州市江干区住处内,通过加入“援助武汉群”、“调货群”等微信群和添加他人为好友的方式,获取被害人购买需求,并虚构有N95口罩、一次性医用口罩、阿迪达斯科比经典款鞋子等商品可以出售的事实,分别从7名被害人处骗取人民币共计16744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家属已代为退赔赃款并取得全部被害人谅解。2月11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某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次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典型意义】本案7名被害人分散在全国各地,短期内无法完成纸质笔录制作。为破解难题,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通过微信对被害人远程视频取证,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采用视频光盘与书面记录相结合的证据固定方式。江干区公检法机关通过远程提审、远程律师见证认罪认罚、远程开庭、政法一体化单轨制流转电子卷宗等办案方式,避免了疫情期间人员的过多接触,提高了办案效率,保障了办案人员的健康安全,为今后类案的办理提供了现实的可操作模版。
2. 宁波市鄞州区应某某诈骗案
2020年2月3日上午,被告人应某某通过微信、社交软件结识被害人吴某某,谎称自己系鄞州二院女护士且有获取医用口罩的特殊渠道,随后编造另一个“鄞州二院仓库管理员”微信身份交易,骗取吴某某购买医用口罩款6295元。案发后被告人应某某已经全额退赔。2月7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对应某某以诈骗罪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同日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应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典型意义】此案系浙江省首例起诉、全国首例判决的涉疫情刑事案件。在全国上下万众一心抗击疫情的特殊时期,被告人应某某利用民众对口罩需求的迫切心理实施诈骗,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大,应予从严、从快、从重处罚。本案公检法密切配合联动,并依托科技手段,从被告人归案到判决仅用三天,安全、高效地打击了涉疫犯罪。同时通过微信公众号、最高检影视中心等载体开展宣传,公布案件处理情况,以案说法。一方面警示不法分子,另一方面提醒广大群众提高防骗意识。
3.慈溪市潘某诈骗案
2020年1月26日至27日,被告人潘某在慈溪市古塘街道住处,利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群众对紧缺防护物品的迫切需求,虚构口罩货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信息,销售口罩,先后两次骗得叶某某人民币73200元,伪造并发送虚假快递单据。同年2月3日至4日,被告人潘某采用上述同样方法,先后骗得张某某等四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8000余元。2月10日,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对潘某以诈骗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月14日,慈溪市人民法院公开庭审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此案系浙江省首例检法两长同庭履职并网络现场直播的涉疫情刑事案件。庭审全程通过慈溪市融媒体中心慈晓APP进行网络直播,累计观看、评论人数超过9万人次,真正起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震慑警示作用,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相关工作情况被中央电视台、中央政法委长安剑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检察院信公众号、检察日报、浙江检察微信公众号等重要媒体报道、转载。
4.温州市龙湾区郑某某诈骗案
2020年1月29日至2月7日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在重要医疗防护用品相对紧缺的时期,利用民众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恐慌心理,在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频繁发布其有大量医用口罩可以出售的虚假信息,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等方式骗取他人钱财。2月5日、6日,郑某某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唐某某、余某某等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6.02万元,用于赌博挥霍,资金无法归还。郑某某到案后其亲属代为退赔全部赃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