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
来源 :信用佳木斯 浏览 : 发布 :2018-10-18
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的通知》(黑价〔2018〕86号)的精神,按照《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结合我市气源的实际情况并参照国内其他城市的经验和做法,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我市 建立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 。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的机制
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即:将天然气销售价格与天然气经营企业的购气结算价格联动,天然气销售价格随着上游天然气价格涨跌同方向调整,联动仅适用于上游价格调整造成的成本变化。
联动计算公式:实施联动后的销售价格=现行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价格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天然气综合购气价格-基期天然气综合购气价格] ÷(1-购销差率)。
天然气综合购气价格是指中石油(中石化)气源门站价格(含税)与补充气源外采LNG价格(含税)的气量加权平均值,气量按照计算期实际采购气量确定;供销差率(含损耗)按《黑龙江省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黑价经[2017]165号)规定:到2020年6月底前不超过4%。
二、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条件和周期
当天然气综合购气价格累计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10%,且距上次联动时间超过2个月,则可按上述联动公式计算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水平并实施价格联动。居民用气在12个月内最多联动2次,价格联动时不再组织听证。
三、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操作办法
1. 信息公开,将当期气源综合采购成本、采购气量、采购时间和与基期气源综合采购成本变化幅度等情况在政府网站、公司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
2. 根据上游门站价格变化情况,由佳木斯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按照上述办法提出联动价格申请,市物价监督管理局按规定程序核定,报市政府批准。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在实施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时应提前10个工作日在政务网站或新闻媒体公布具体联动方案。
3. 为保障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规范有序运作,切实维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对天然气的气源价格变化及企业成本等情况建立监测和成本监审制度,佳木斯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要认真做好成本统计的基础工作,及时准确上报有关资料。
上述通知事宜自发文起试行,试行期1年。在试行期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以便解决。
佳木斯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8 年10月17日
佳木斯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的通知》(黑价〔2018〕86号)的精神,按照《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结合我市气源的实际情况并参照国内其他城市的经验和做法,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我市 建立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 。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的机制
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即:将天然气销售价格与天然气经营企业的购气结算价格联动,天然气销售价格随着上游天然气价格涨跌同方向调整,联动仅适用于上游价格调整造成的成本变化。
联动计算公式:实施联动后的销售价格=现行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价格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天然气综合购气价格-基期天然气综合购气价格] ÷(1-购销差率)。
天然气综合购气价格是指中石油(中石化)气源门站价格(含税)与补充气源外采LNG价格(含税)的气量加权平均值,气量按照计算期实际采购气量确定;供销差率(含损耗)按《黑龙江省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黑价经[2017]165号)规定:到2020年6月底前不超过4%。
二、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条件和周期
当天然气综合购气价格累计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10%,且距上次联动时间超过2个月,则可按上述联动公式计算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水平并实施价格联动。居民用气在12个月内最多联动2次,价格联动时不再组织听证。
三、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操作办法
1. 信息公开,将当期气源综合采购成本、采购气量、采购时间和与基期气源综合采购成本变化幅度等情况在政府网站、公司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
2. 根据上游门站价格变化情况,由佳木斯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按照上述办法提出联动价格申请,市物价监督管理局按规定程序核定,报市政府批准。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在实施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时应提前10个工作日在政务网站或新闻媒体公布具体联动方案。
3. 为保障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规范有序运作,切实维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对天然气的气源价格变化及企业成本等情况建立监测和成本监审制度,佳木斯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要认真做好成本统计的基础工作,及时准确上报有关资料。
上述通知事宜自发文起试行,试行期1年。在试行期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以便解决。
佳木斯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8 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