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信用佳木斯 浏览 : 发布 :2017-12-08

      佳政办发〔2017〕28号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

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佳木斯市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意见》已经2017年10月31日市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12月7日

 

佳木斯市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         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效能,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建立我市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制度,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4〕26号)精神,现就我市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通过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进一步放开文化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文化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文化服务供给体系,努力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文化服务。

( 二)基本原则。

1. 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立足市情实际,准确把握社会文化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突出重点、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稳步推进、有序实施。

2. 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坚持精打细算,与财力相适应,突出公共性、公益性,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不断提升政府购买文化服务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 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文化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4. 改革创新,完善机制。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加快建立政府购买文化服务新机制。

( 三)目标任务。 2017-2020 年,首先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领域试点推开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购买文化服务平台和机制,相关制度初具雏形,总结试点经验,完善配套办法,落实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文化服务的政策措施;2020年,在全市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文化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文化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二、基本内容

( 一)购买主体。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文化服务的主体是各级文化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文化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 二)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文化企业、非政府机构等社会力量。具体条件是:

1. 具备法人资质,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

3. 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4. 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

5. 具有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而确定的承接某项具体服务的具体承接条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 三)试点期间购买内容。 2017-2020 年为我市向社会力量购买文化服务的试点期。 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文化事业产业发展现状,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状况和财政预算安排情况,确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主要内容:

1. 公共文化规划、政策研究、宣传服务和公共文化服务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2.政府组织的公益性艺术作品创作。主要为政府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彰显我市地域文化特色的大型舞台剧目、广播影视剧创作与生产。

3. 公共演出服务。主要包括送戏下乡、高雅艺术进校园、送文化下基层、“三江之声”广场文化、文化艺术培训、全民阅读、校园农村电影放映、文化志愿服务等公益惠民演出和活动。

4. 政府组织的文化交流合作与推广,主要包括政府组织的对外和对港澳台文化交流与推广活动。

5.  文物保护的辅助性活动和优秀传统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传承传播。主要包括地区内文物发掘、保护和公益性主题展览、宣传活动;优秀传统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传承传播的项目、活动和工作。

6. 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的管理与维护服务。主要为公共文化阵地基础设施及设备、广播电视村村通和户户通等接收设备的维修维护。

7. 其他政府委托的文化服务。

试点期间,政府购买文化服务资金应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各部门按照预算拟订采购年度项目,并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和方式组织实施。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
依据国家和省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制订我市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各县(市)区要组织文化、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在准确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制定本辖区政府购买文化服务指导目录。根据试点运行情况,确定正式实施时间。

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 四)购买程序和方式。 政府购买文化服务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和方式组织实施。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各项程序规定,建立以项目申报、项目评审、资质审核、组织采购、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估、经费兑付等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有序开展工作。购买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也可根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采用委托、承包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杜绝违法分包,确保购买服务的质量。

( 五)资金和绩效管理。 购买主体所需资金从其部门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或经批准使用的项目支出预算中统筹安排。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政府购买文化服务预算。政府购买文化服务所需资金由各部门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规定程序支付。

要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文化服务的绩效评价管理。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评价范围不仅要包括购买服务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还要对承接项目的社会力量的服务绩效进行综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文化服务预算和选择购买文化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工作要求

(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立足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按照“先易后难、积极稳妥”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加大支持力度,积极培育扶持社会组织,认真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积极推动相关制度建设。

 ( 二)健全工作机制。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涉及面广,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县(市)区政府要在政策制定、资金扶持、人才培养等方面积极支持社会力量的培育和发展。文化部门牵头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监督、指导文化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政府购买文化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文化服务的范围和目录进行审核;民政、工商行政管理以及行业主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执法、评估等监管体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核实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向购买主体提供社会组织名录;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做到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 三)严格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文化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相关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加强监督,在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中,如发现徇私舞弊、暗箱操作、谋取利益等违纪违法问题,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及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 四)做好宣传引导。 各县(市)区、各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为推进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 佳木斯市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佳木斯市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     指导性目录(试点期)

 

一、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一)公益性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与宣传

  (二)公益性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与宣传

  (三)公益性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复制与发行

  (四)公益性数字文化产品的制作与传播

  (五)公益性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六)公益性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译制与传播

  (七)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八)其他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二、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一)公益性文化艺术活动(含戏曲)的组织与承办

  (二)公益性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全民阅读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四)公益性文化艺术培训(含讲座)的组织与承办

  (五)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六)其他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一)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展示

  (二)优秀民间文化艺术的普及推广与交流展示

  (三)戏曲、曲艺等其他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一)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运营和管理

  (二)公共美术馆、博物馆等运营和管理

  (三)公共剧场(院)等运营和管理

  (四)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等接收设备的维修维护

  (五)公共电子阅览室、数字农家书屋等公共数字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六)面向特殊群体提供的有线电视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七)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佳政办发〔2017〕28号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

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佳木斯市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意见》已经2017年10月31日市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12月7日

 

佳木斯市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         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效能,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建立我市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制度,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4〕26号)精神,现就我市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通过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进一步放开文化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文化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文化服务供给体系,努力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文化服务。

( 二)基本原则。

1. 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立足市情实际,准确把握社会文化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突出重点、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稳步推进、有序实施。

2. 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坚持精打细算,与财力相适应,突出公共性、公益性,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不断提升政府购买文化服务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 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文化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4. 改革创新,完善机制。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加快建立政府购买文化服务新机制。

( 三)目标任务。 2017-2020 年,首先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领域试点推开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购买文化服务平台和机制,相关制度初具雏形,总结试点经验,完善配套办法,落实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文化服务的政策措施;2020年,在全市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文化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文化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二、基本内容

( 一)购买主体。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文化服务的主体是各级文化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文化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 二)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文化企业、非政府机构等社会力量。具体条件是:

1. 具备法人资质,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

3. 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4. 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

5. 具有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而确定的承接某项具体服务的具体承接条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 三)试点期间购买内容。 2017-2020 年为我市向社会力量购买文化服务的试点期。 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文化事业产业发展现状,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状况和财政预算安排情况,确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主要内容:

1. 公共文化规划、政策研究、宣传服务和公共文化服务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2.政府组织的公益性艺术作品创作。主要为政府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彰显我市地域文化特色的大型舞台剧目、广播影视剧创作与生产。

3. 公共演出服务。主要包括送戏下乡、高雅艺术进校园、送文化下基层、“三江之声”广场文化、文化艺术培训、全民阅读、校园农村电影放映、文化志愿服务等公益惠民演出和活动。

4. 政府组织的文化交流合作与推广,主要包括政府组织的对外和对港澳台文化交流与推广活动。

5.  文物保护的辅助性活动和优秀传统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传承传播。主要包括地区内文物发掘、保护和公益性主题展览、宣传活动;优秀传统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传承传播的项目、活动和工作。

6. 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的管理与维护服务。主要为公共文化阵地基础设施及设备、广播电视村村通和户户通等接收设备的维修维护。

7. 其他政府委托的文化服务。

试点期间,政府购买文化服务资金应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各部门按照预算拟订采购年度项目,并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和方式组织实施。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
依据国家和省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制订我市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各县(市)区要组织文化、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在准确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制定本辖区政府购买文化服务指导目录。根据试点运行情况,确定正式实施时间。

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 四)购买程序和方式。 政府购买文化服务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和方式组织实施。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各项程序规定,建立以项目申报、项目评审、资质审核、组织采购、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估、经费兑付等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有序开展工作。购买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也可根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采用委托、承包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杜绝违法分包,确保购买服务的质量。

( 五)资金和绩效管理。 购买主体所需资金从其部门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或经批准使用的项目支出预算中统筹安排。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政府购买文化服务预算。政府购买文化服务所需资金由各部门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规定程序支付。

要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文化服务的绩效评价管理。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评价范围不仅要包括购买服务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还要对承接项目的社会力量的服务绩效进行综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文化服务预算和选择购买文化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工作要求

(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立足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按照“先易后难、积极稳妥”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加大支持力度,积极培育扶持社会组织,认真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积极推动相关制度建设。

 ( 二)健全工作机制。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涉及面广,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县(市)区政府要在政策制定、资金扶持、人才培养等方面积极支持社会力量的培育和发展。文化部门牵头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监督、指导文化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政府购买文化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文化服务的范围和目录进行审核;民政、工商行政管理以及行业主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执法、评估等监管体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核实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向购买主体提供社会组织名录;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做到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 三)严格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文化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相关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加强监督,在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中,如发现徇私舞弊、暗箱操作、谋取利益等违纪违法问题,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及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 四)做好宣传引导。 各县(市)区、各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为推进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 佳木斯市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佳木斯市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     指导性目录(试点期)

 

一、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一)公益性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与宣传

  (二)公益性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与宣传

  (三)公益性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复制与发行

  (四)公益性数字文化产品的制作与传播

  (五)公益性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六)公益性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译制与传播

  (七)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八)其他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二、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一)公益性文化艺术活动(含戏曲)的组织与承办

  (二)公益性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全民阅读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四)公益性文化艺术培训(含讲座)的组织与承办

  (五)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六)其他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一)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展示

  (二)优秀民间文化艺术的普及推广与交流展示

  (三)戏曲、曲艺等其他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一)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运营和管理

  (二)公共美术馆、博物馆等运营和管理

  (三)公共剧场(院)等运营和管理

  (四)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等接收设备的维修维护

  (五)公共电子阅览室、数字农家书屋等公共数字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六)面向特殊群体提供的有线电视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七)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