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行政应诉规则的通知

来源 :信用佳木斯 浏览 : 发布 :2017-11-28

  佳政办 〔2017〕 2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 佳木斯市 行政应诉规则 》已经 2017年10月31日 市政府 第十四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 1 27

 

佳木斯市行政应诉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和市政府 直属单位 (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的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并经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经人民法院通知以被告身份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行为。 

本规则所称应诉人员包括 市政府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 主要应为 行政正职和副职 )和委托代理人。 

第二章  行政应诉工作程序

条    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按以下方式确定主诉单位: 

(一)市政府直接作出的行政行为或 行政机关 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具体实施该行政行为 的行政机关 为主诉单位。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引起行政诉讼案件,市政府法制办 为主诉单位。

(二)市政府 非常设议事 机构 做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 机构的牵头部门 为主诉单位,成员单位应予以配合。

  (三) 市政府委托 以市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 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组织为主诉单位; 

    (四)被诉行政行为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行政机关 的,应当以牵头部门为主诉单位,其它部门协同配合;牵头部门不明确的,由 政府 根据诉讼事项确定应诉主诉单位和配合单位。 

提起诉讼时已经不具备法人资格的 行政机关 ,由继续行使其职能的部门为主诉单位。

无法确定主诉 行政机关 的,由 市政府 确定主诉单位和配合单位。 

条    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市政府 主要领导 或指定的市政府 领导 出庭应诉,同时主诉单位按照法律要求确定诉讼代理人,其中至少有一人是主诉单位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 市政府 主要领导 或指定的 市政府领导 不能出庭应诉的,市政府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情况说明;

行政机关 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 该机关 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副职出庭应诉,同时委托 本机关 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必须有 机关工作人员 参加,不得仅由法律顾问或者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应诉。

对应诉 行政机关 法定代表人及行政副职确因特殊情况均不能出庭应诉的, 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情况说明。 

条    行政机关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受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和代理权限,作出委托的时间及有效期限。授权委托书由行政机关加盖本单位印章。 

  第 条    委托代理人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 

委托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主动、及时与应诉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联系,反映诉讼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对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书、文件、书面意见等,应当经应诉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提交。 

第七条    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的当日报市政府 分管领导 确定主诉单位。 主诉单位应当按本规则的要求办理应诉事项,承担应诉责任 市政府法制办 做好配合工作。

     行政机关 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应当在收到 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 后,收件人员应在人民法院的送达回证上签名 注明收件日期,并于当日转 本单位 主管负责人签批 后,组织 相关科室 开展 应诉工作。

条 市政府作为被告的,主诉单位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按照应诉通知书所述内容、份数等要求 将答辩材料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答辩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答辩状草稿及电子版; 

  (二)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及目录; 

  (三)拟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基本信息;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行政机关 作为被告的, 承办部门 应在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按法定时限准备答辩材料,报本 机关 负责人 同意 后加盖公章报送法院。

  第 条 市政府法制办收到答辩材料后,应当2日内对答辩状、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经修改补充后,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一并报市政府审定并加盖市政府 。 

第十条    主诉单位将加盖市政府 的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以及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材料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

    第十 条    对重大复杂案件 市政府应当确定一名领导负责,应诉意见应当集体研究讨论。必要时,可以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听取法律顾问团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第十 条    市政府作为被告的,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后,收件人应自接到判决或者裁定的当日报送主管法制的市 政府 领导批示。主诉单位和市法制办按领导批示落实。对没有异议的,应当及时结案并在三十日内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册移交市政府法制办归档备案。

  行政诉讼案件主要归档材料包括: 

  (一)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二)行政起诉状; 

  (三)行政诉讼答辩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五)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 

  (六)第三人参加诉讼意见(如有); 

  (七)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八)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或行政裁定书; 

  (九)案件内部审批文件; 

(十)其他必要材料。 

  行政机关 作为被告的,参照市政府的做法办理。

第十 条    市政府作为被告 需要上诉或者申诉的 案件 主诉 单位和市政府法制办可以根据案件需要 召集相关部门集中收集证据、研讨案情,在收到一审判决书3日内将意见 报市政府决定 。市政府决定上诉或申诉的案件,主诉单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材料并做好应诉工作。 行政机关 作为被告的,由 承办部门 或诉讼代理人搜集证据,报 机关 负责人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材料并做好应诉工作。

第十 条    应诉机关认为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报请市政府或 行政机关 负责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十 条    原告或者有关当事人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主诉单位和市法制办应当向市政府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的建议。

第十 条    应诉机关 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收到 人民法院制发司法建议书,主诉单位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并按照 市政府意见办理后, 及时书面回复人民法院。     

     第三章     行政应诉工作制度

  第十 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下列案件 行政机关 法定代表人 出庭应诉: 

  (一)本单位本年度发生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二)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涉及群体性纠纷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人民法院进行调解的行政赔偿、补偿及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五)人民法院要求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六)上级行政机关要求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七)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十八    行政应诉案件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 条    参与行政应诉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单位负责的领导和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应诉或者中途退庭的;

  (二)不按规定履行答辩、举证等法定义务的;

  (三)收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市领导汇报,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

  (五)不依法及时处理司法机关的司法建议,不整改本机关存在的违法行政问题的;

    (六)案件结束后未按规定整改、移交案件材料的。

    (七)其他妨碍行政诉讼活动的。

第二十条    市政府将行政应诉工作情况 列入对相关单位的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予以考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 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赔偿案件,适用本规则;行政机关参与诉讼的民事案件,参照本规则。   

第二十 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应诉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佳政办 〔2017〕 2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 佳木斯市 行政应诉规则 》已经 2017年10月31日 市政府 第十四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 1 27

 

佳木斯市行政应诉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和市政府 直属单位 (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的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并经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经人民法院通知以被告身份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行为。 

本规则所称应诉人员包括 市政府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 主要应为 行政正职和副职 )和委托代理人。 

第二章  行政应诉工作程序

条    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按以下方式确定主诉单位: 

(一)市政府直接作出的行政行为或 行政机关 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具体实施该行政行为 的行政机关 为主诉单位。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引起行政诉讼案件,市政府法制办 为主诉单位。

(二)市政府 非常设议事 机构 做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 机构的牵头部门 为主诉单位,成员单位应予以配合。

  (三) 市政府委托 以市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 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组织为主诉单位; 

    (四)被诉行政行为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行政机关 的,应当以牵头部门为主诉单位,其它部门协同配合;牵头部门不明确的,由 政府 根据诉讼事项确定应诉主诉单位和配合单位。 

提起诉讼时已经不具备法人资格的 行政机关 ,由继续行使其职能的部门为主诉单位。

无法确定主诉 行政机关 的,由 市政府 确定主诉单位和配合单位。 

条    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市政府 主要领导 或指定的市政府 领导 出庭应诉,同时主诉单位按照法律要求确定诉讼代理人,其中至少有一人是主诉单位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 市政府 主要领导 或指定的 市政府领导 不能出庭应诉的,市政府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情况说明;

行政机关 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 该机关 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副职出庭应诉,同时委托 本机关 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必须有 机关工作人员 参加,不得仅由法律顾问或者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应诉。

对应诉 行政机关 法定代表人及行政副职确因特殊情况均不能出庭应诉的, 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情况说明。 

条    行政机关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受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和代理权限,作出委托的时间及有效期限。授权委托书由行政机关加盖本单位印章。 

  第 条    委托代理人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 

委托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主动、及时与应诉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联系,反映诉讼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对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书、文件、书面意见等,应当经应诉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提交。 

第七条    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的当日报市政府 分管领导 确定主诉单位。 主诉单位应当按本规则的要求办理应诉事项,承担应诉责任 市政府法制办 做好配合工作。

     行政机关 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应当在收到 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 后,收件人员应在人民法院的送达回证上签名 注明收件日期,并于当日转 本单位 主管负责人签批 后,组织 相关科室 开展 应诉工作。

条 市政府作为被告的,主诉单位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按照应诉通知书所述内容、份数等要求 将答辩材料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答辩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答辩状草稿及电子版; 

  (二)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及目录; 

  (三)拟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基本信息;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行政机关 作为被告的, 承办部门 应在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按法定时限准备答辩材料,报本 机关 负责人 同意 后加盖公章报送法院。

  第 条 市政府法制办收到答辩材料后,应当2日内对答辩状、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经修改补充后,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一并报市政府审定并加盖市政府 。 

第十条    主诉单位将加盖市政府 的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以及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材料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

    第十 条    对重大复杂案件 市政府应当确定一名领导负责,应诉意见应当集体研究讨论。必要时,可以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听取法律顾问团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第十 条    市政府作为被告的,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后,收件人应自接到判决或者裁定的当日报送主管法制的市 政府 领导批示。主诉单位和市法制办按领导批示落实。对没有异议的,应当及时结案并在三十日内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册移交市政府法制办归档备案。

  行政诉讼案件主要归档材料包括: 

  (一)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二)行政起诉状; 

  (三)行政诉讼答辩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五)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 

  (六)第三人参加诉讼意见(如有); 

  (七)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八)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或行政裁定书; 

  (九)案件内部审批文件; 

(十)其他必要材料。 

  行政机关 作为被告的,参照市政府的做法办理。

第十 条    市政府作为被告 需要上诉或者申诉的 案件 主诉 单位和市政府法制办可以根据案件需要 召集相关部门集中收集证据、研讨案情,在收到一审判决书3日内将意见 报市政府决定 。市政府决定上诉或申诉的案件,主诉单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材料并做好应诉工作。 行政机关 作为被告的,由 承办部门 或诉讼代理人搜集证据,报 机关 负责人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材料并做好应诉工作。

第十 条    应诉机关认为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报请市政府或 行政机关 负责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十 条    原告或者有关当事人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主诉单位和市法制办应当向市政府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的建议。

第十 条    应诉机关 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收到 人民法院制发司法建议书,主诉单位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并按照 市政府意见办理后, 及时书面回复人民法院。     

     第三章     行政应诉工作制度

  第十 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下列案件 行政机关 法定代表人 出庭应诉: 

  (一)本单位本年度发生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二)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涉及群体性纠纷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人民法院进行调解的行政赔偿、补偿及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五)人民法院要求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六)上级行政机关要求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七)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十八    行政应诉案件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 条    参与行政应诉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单位负责的领导和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应诉或者中途退庭的;

  (二)不按规定履行答辩、举证等法定义务的;

  (三)收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市领导汇报,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

  (五)不依法及时处理司法机关的司法建议,不整改本机关存在的违法行政问题的;

    (六)案件结束后未按规定整改、移交案件材料的。

    (七)其他妨碍行政诉讼活动的。

第二十条    市政府将行政应诉工作情况 列入对相关单位的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予以考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 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赔偿案件,适用本规则;行政机关参与诉讼的民事案件,参照本规则。   

第二十 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应诉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