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禁止野外焚烧秸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信用佳木斯 浏览 : 发布 :2017-10-24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禁止野外焚烧秸秆
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抓好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环保督察组对我市秸秆禁烧工作的整改意见,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不发生野外焚烧、不危害公共安全、不污染大气环境”为目标,科学划定禁烧区。 不断探索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新途径,实现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和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禁烧区域。 根据《黑龙江省禁止野外焚烧秸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施方案》规定,设立两类禁烧区。一是承担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的县(市)区,全域为禁烧区。二是其他 各县(市)区、乡镇建设区周围20公里;机场周围20公里;粮库、油库等仓库周围5公里;沿高速公路两侧各10公里;铁路两侧各5公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5公里以及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林地和重要通信、电力设施周围5公里为禁烧区。
(二)加强宣传引导。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政府公告、广播报纸、手机短信、巨幅标语等方式,大力宣传焚烧秸秆的危害和综合利用的益处,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切实增强农民群众的主动参与意识。充分发动群众监督秸秆禁烧工作,鼓励举报焚烧秸秆行为,对焚烧严重地区予以曝光。
(三)推进综合利用。 实现秸秆禁烧目标,关键在于疏堵结合,扩大秸秆综合利用比例。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推广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基料化等“五化”利用技术,促进秸秆综合利用向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方向发展,进一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在肥料化利用方面,要大力推动以秸秆还田为主的肥料化利用,加大秸秆粉碎直接还田、保护性耕作覆盖还田、秸秆造肥提质还田等技术的普及和增加专用机械配置,逐步扩大秸秆直接还田面积,促进耕地质量提升;在饲料化利用方面,要扩大粮改饲面积,发展青贮饲料生产,为“两牛”养殖发展提供优质饲料。积极推广秸秆青贮、黄贮、微贮、秸秆揉搓粉碎、秸秆粉碎压块(颗粒)和秸秆膨化等技术模式,扩大饲料化比例;在能源化利用方面,要结合美丽乡村建设采取试点先行的方式,加快小型压块生产点建设,鼓励和支持农机合作社建设秸秆压块生产点,推广生物质节能炉具,逐步减少农户直燃比重。推进燃煤锅炉改造,扩大秸秆固体燃料适用范围。鼓励发展秸秆生物质发电等能源化利用项目,抓好现有企业的增容、技术改造和运营管理,扩大秸秆利用量;在原料化利用方面,要积极引进采用清洁生产技术、符合环保排放要求的国际国内秸秆工业原料化利用先进技术和成熟项目,实施有机肥、清洁制浆、纤维原料、秸秆代木、秸秆装饰材料等以秸秆综合利用为核心的示范项目,优先发展经济效益明显、技术工艺先进的高端化利用产业,培育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带动全市秸秆综合利用整体水平提升;在基料化利用上,要进一步扩大秸秆食用菌基料化应用,培育壮大秸秆基料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发展水稻育秧基质、草腐菌类食用菌基质、花木基质等利用新途径,大面积推广平菇、草菇等能够充分消耗农作物秸秆的种植模式,带动秸秆基料化产业发展,提高秸秆基料化应用比例。
(四)强化巡查监管。 各县(市)区要落实定责任、定人员、定区域、定岗位、定时间、定要求的责任包干制,加强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焚烧秸秆现象。对禁烧区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查检查,确保禁烧区“不烧一把火、不冒一处烟”。要按照“空间覆盖无空白,职责落实无盲点,监督管理无缝隙”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联防联控,建立完善以乡(镇)为单位、村(屯)为基础、村民组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切实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
三、保障措施
(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乡(镇)政府对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秸秆禁烧工作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层层签订禁烧责任状,把各项任务具体到单位和个人,做到人员、责任、措施、奖惩“四到位”。构建完善市、县、乡、村联防联控和网格化管理体系,切实落实乡镇、村在宣传教育、政策落实、监督管理、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责任,形成责任明确、上下联动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机制。
( 二)强化部门联动。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秸秆禁烧工作。市农委要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做好秸秆禁烧工作,以及秸秆综合利用中肥料化、基料化利用和能源化利用中的秸秆固化和秸秆机械化还田技术指导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加大项目争取和推进产业项目建设;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秸秆饲料化利用技术推广工作;市工信委为负责工业原料化利用工作;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新闻报道活动,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市环保局负责做好着火点统计、信息收集和情况通报工作;市公安局配合相关部门劝阻、制止野外焚烧秸秆行为,对妨碍执行公务行为依法查处;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并及时拨付秸秆禁烧工作相关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落实做好公路两侧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秸秆禁烧的宣传和巡查工作;市林业局负责做好林地防火工作,在森林高火险期严密控制坚决制止野外焚烧,避免产生火点;市安监局负责督促秸秆禁烧重点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市气象局负责焚烧气象指数测报发布工作。
市环保局、农委、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林业局、安监局要按照《佳木斯市秸秆禁烧工作方案》(佳政办规 〔2016〕 20 号)要求,继续抓好包保责任落实。各县(市)区政府于11月20日前,将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情况形成系统全面的综合材料,以文件形式报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联系人:刘宏年,联系电话:0454-8224919)。
(三)强化应急处置。 要抓好乡镇、村秸秆禁烧应急处置队伍建设,配齐交通和灭火工具,建立值班制度,构建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快速反应的管理与应急处理机制,以不出现大气污染事故和各类火灾事故为第一目标,一旦出现火情,要做到“及早发现、快速反应、及时处理”。乡镇和村干部要在秸秆禁烧期间保持不间断巡逻,接到野外焚烧秸秆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派出应急队伍赶赴现场灭火,现场勘查起火原因、控制责任人,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10月16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3日印发
佳政办规 〔2017〕35号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禁止野外焚烧秸秆
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抓好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环保督察组对我市秸秆禁烧工作的整改意见,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不发生野外焚烧、不危害公共安全、不污染大气环境”为目标,科学划定禁烧区。 不断探索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新途径,实现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和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禁烧区域。 根据《黑龙江省禁止野外焚烧秸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施方案》规定,设立两类禁烧区。一是承担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的县(市)区,全域为禁烧区。二是其他 各县(市)区、乡镇建设区周围20公里;机场周围20公里;粮库、油库等仓库周围5公里;沿高速公路两侧各10公里;铁路两侧各5公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5公里以及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林地和重要通信、电力设施周围5公里为禁烧区。
(二)加强宣传引导。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政府公告、广播报纸、手机短信、巨幅标语等方式,大力宣传焚烧秸秆的危害和综合利用的益处,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切实增强农民群众的主动参与意识。充分发动群众监督秸秆禁烧工作,鼓励举报焚烧秸秆行为,对焚烧严重地区予以曝光。
(三)推进综合利用。 实现秸秆禁烧目标,关键在于疏堵结合,扩大秸秆综合利用比例。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推广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基料化等“五化”利用技术,促进秸秆综合利用向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方向发展,进一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在肥料化利用方面,要大力推动以秸秆还田为主的肥料化利用,加大秸秆粉碎直接还田、保护性耕作覆盖还田、秸秆造肥提质还田等技术的普及和增加专用机械配置,逐步扩大秸秆直接还田面积,促进耕地质量提升;在饲料化利用方面,要扩大粮改饲面积,发展青贮饲料生产,为“两牛”养殖发展提供优质饲料。积极推广秸秆青贮、黄贮、微贮、秸秆揉搓粉碎、秸秆粉碎压块(颗粒)和秸秆膨化等技术模式,扩大饲料化比例;在能源化利用方面,要结合美丽乡村建设采取试点先行的方式,加快小型压块生产点建设,鼓励和支持农机合作社建设秸秆压块生产点,推广生物质节能炉具,逐步减少农户直燃比重。推进燃煤锅炉改造,扩大秸秆固体燃料适用范围。鼓励发展秸秆生物质发电等能源化利用项目,抓好现有企业的增容、技术改造和运营管理,扩大秸秆利用量;在原料化利用方面,要积极引进采用清洁生产技术、符合环保排放要求的国际国内秸秆工业原料化利用先进技术和成熟项目,实施有机肥、清洁制浆、纤维原料、秸秆代木、秸秆装饰材料等以秸秆综合利用为核心的示范项目,优先发展经济效益明显、技术工艺先进的高端化利用产业,培育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带动全市秸秆综合利用整体水平提升;在基料化利用上,要进一步扩大秸秆食用菌基料化应用,培育壮大秸秆基料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发展水稻育秧基质、草腐菌类食用菌基质、花木基质等利用新途径,大面积推广平菇、草菇等能够充分消耗农作物秸秆的种植模式,带动秸秆基料化产业发展,提高秸秆基料化应用比例。
(四)强化巡查监管。 各县(市)区要落实定责任、定人员、定区域、定岗位、定时间、定要求的责任包干制,加强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焚烧秸秆现象。对禁烧区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查检查,确保禁烧区“不烧一把火、不冒一处烟”。要按照“空间覆盖无空白,职责落实无盲点,监督管理无缝隙”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联防联控,建立完善以乡(镇)为单位、村(屯)为基础、村民组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切实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
三、保障措施
(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乡(镇)政府对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秸秆禁烧工作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层层签订禁烧责任状,把各项任务具体到单位和个人,做到人员、责任、措施、奖惩“四到位”。构建完善市、县、乡、村联防联控和网格化管理体系,切实落实乡镇、村在宣传教育、政策落实、监督管理、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责任,形成责任明确、上下联动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机制。
( 二)强化部门联动。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秸秆禁烧工作。市农委要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做好秸秆禁烧工作,以及秸秆综合利用中肥料化、基料化利用和能源化利用中的秸秆固化和秸秆机械化还田技术指导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加大项目争取和推进产业项目建设;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秸秆饲料化利用技术推广工作;市工信委为负责工业原料化利用工作;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新闻报道活动,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市环保局负责做好着火点统计、信息收集和情况通报工作;市公安局配合相关部门劝阻、制止野外焚烧秸秆行为,对妨碍执行公务行为依法查处;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并及时拨付秸秆禁烧工作相关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落实做好公路两侧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秸秆禁烧的宣传和巡查工作;市林业局负责做好林地防火工作,在森林高火险期严密控制坚决制止野外焚烧,避免产生火点;市安监局负责督促秸秆禁烧重点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市气象局负责焚烧气象指数测报发布工作。
市环保局、农委、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林业局、安监局要按照《佳木斯市秸秆禁烧工作方案》(佳政办规 〔2016〕 20 号)要求,继续抓好包保责任落实。各县(市)区政府于11月20日前,将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情况形成系统全面的综合材料,以文件形式报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联系人:刘宏年,联系电话:0454-8224919)。
(三)强化应急处置。 要抓好乡镇、村秸秆禁烧应急处置队伍建设,配齐交通和灭火工具,建立值班制度,构建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快速反应的管理与应急处理机制,以不出现大气污染事故和各类火灾事故为第一目标,一旦出现火情,要做到“及早发现、快速反应、及时处理”。乡镇和村干部要在秸秆禁烧期间保持不间断巡逻,接到野外焚烧秸秆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派出应急队伍赶赴现场灭火,现场勘查起火原因、控制责任人,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10月16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3日印发